对于公民社会健康的、道德的生长来说,教育的存在和开展,毫无疑问是必须和必要的,或者说这规定着教育的使命即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的、道德的生长。当然,教育的使命若要实现,首要的是对教育自身的深刻反思,因为只有在反思中才能是其所是,进而才能谈论和开展使命主导下的具体行动。因为,只有一个合乎道德的教育,才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而对于当下教育的反思,笔者将结合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进行论述。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推动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 当我们说教育能够推动公民社会的健康生长时,这里的教育主要是狭义的教育即公民道德教育。因为,公民社会是有好公民构成和推动的,而好公民的根本不是知识和能力,一如那些有着专业的知识却沉溺于个人私利的追逐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人不能称其为公民,只有那些持有正义感、批判能力等德性的公民才是公民社会生长所必需的公民。基于这一点,我们将教育的使命界定为公民道德教育的使命。 公民道德教育该如何做才能将这种使命感落到实处呢?在我们看来,基于历史和现实的思考,良好的公民道德教育需要着力培育以下几个方面的公民道德素养。 一是边界意识。公民社会,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的角度看,都是一个区分性的概念,它具有自组织性。唯有明晰边界,公民社会才能健康生长。边界的确立和持存需要正义制度的保障和捍卫,但如果正义的制度仅仅停留在白纸黑字的层面上,而没有内化为公民的心理和行动,那制度的保障也是无力的。这样说来,教导未来公民形成并尊重边界意识和能力的公民道德教育无疑是重要的,或者说,公民道德教育的一大具体使命,就是培育具有边界意识的公民,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的、有序地生长。 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何种方式塑造未来公民的边界意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言传、知识的传授。毫无疑问,这是重要的,但却是不够的。因为边界意识的实质是一种捍卫边界并在边界内行动的"行动"。行动的形成,更有赖于"做"而不是"说"。说,是抽象的、缺乏实践感的;做,才是具体的、可感的、让人记忆深刻的。问题是,"做"何以可能?我们不应忘记,作为具有教育性的功能组织,学校并没有完全排斥掉行政权力,只是此时的行政权力不再笼罩学校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活动,行政权力的范围受到了教育法的限定,它有自己的边界。当学校的行政人员遵守权力的法定界限,不滥用权力,以正确的方式对待未来的公民时,未来的公民就会从他们的具体行动中感受到边界的存在并形成边界意识。同样,作为未来的公民,他们所形成的"小共同体"亦要学会遵守边界,不僭越边界。需要强调的是,当他者越界侵犯学生和其他人的权利时,教育的权威需要审慎地引导学生们的批判意识和行动能力,因为让尚未成熟的孩子过早地展现行动的能力是危险的,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特别强调了这一点。所以,学校让孩子具有边界意识、批判意识,具有非常现实的教育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教育与国家的关系是复杂的,这使得边界并不那样清晰。这是因为教育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亦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来说,政治权力的有效行使依赖于公民们对政治权力背后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同;否则,政治权力就因为缺乏权威难以落实。无论是对国家的认同还是对国家的忠诚,都依赖于公民道德教育并要求公民道德教育贯彻国家的意志。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自由选择总是发生在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个社会关系也包括国家。另就的现实而言,国家与公民社会不是对立的,而是良性互动的。国家必须拥有对公民社会的权威,因为公民社会自身是不完善的,许多社会团体的发展需要规范。而另外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又需要国家的规范和积极扶持。当然,国家权力的引导和干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不能越界。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这种良性互动,使得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培育学生的爱国精神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项。当然,爱国精神也是有边界的,那就是理性,超越理性的爱国是不道德的爱国。同样,教育亦要培育学生公民社会所需要的自主品质,但这种自主品质不意味着完全沉溺于社会从而放弃对国家必要的义务。 二是义务意识。边界意识,强调的是公民社会自身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唯有如此,公民团体和公民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公民本身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并且这里的义务不仅仅指权利性的义务或者法律义务(对边界的尊重,就是这样一种由权利推导出的义务,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更是指无法由权利推导出的道德性义务(良知义务、爱情义务、人道义务,它们是内在的,不能受国家法律的制裁)[1]。缺失义务尤其是道德义务的公民是不完整的功利性的公民,甚至可以说,"公民"的最深刻的内涵就是对他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怎能是"公"民呢?卢梭之所以反对洛克的公民社会,提倡贯彻"公意"政治共同体,就是因为洛克的公民实际是指向个体利益的布尔乔亚(卢梭强调的公意的公民观同样因为忽视差异而变得有问题)。所以,一个以成熟公民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一定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同样,对于以促进公民社会健康生长的公民道德教育来说,既要培植未来公民的权利意识,更要培植他们的道德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二者不可或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