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注意要点 根据招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实际运用中笔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谈判文件的发售、谈判操作程序不能等同于邀请招标的招标书的发售和评标。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对谈判文件的发售不能等同于招标采购过程招标书的发售。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无须响应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提交参与谈判的文件。如此操作程序与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书的发售和投标相同,则有两阶段投标之嫌,即先开谈判文件等技术和商务标书,谈判后再要求合格供应商进行密封报价,再开价格标书。两阶段投标及开标与招标法规定要求不符,招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由此可以看出,招投法要求开标应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同时两阶段投标还存在两个投标截止日期,即技术和商务标的截止日期和价格标的截止日期,而招投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阶段投标其截止日期到底以哪个为准?如以前技术和商务标为准,则后面的价格报价应属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补充,招标人不应接受,但是一个不带报价的投标又缺乏构成“要约”的基本要件;如价格报价为准,则根据招投法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有权任意地修改、撤回其技术和商务投标,而且招投法规定投标截止日前不得开启标书,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然后两阶段投标时招标人在第一次先开技术标和商务标并对之进行评审和澄清的行为显得不合理。因此,谈判文件的发售、谈判只是对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谈判文件进行接收及谈判。 第二,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个应该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个应该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且参与谈判小组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商务资料和其他信息。如违反,则可能使得不同技术水平的供应商可以利用谈判后报价的机会调整自己原设想报价,对其它谈判人参与方不利,不能确保“三公原则”。 第三,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评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对象此点主要是保证所有谈判参与方在同一基础上进行谈判及评审,确保后续综合评审的公平、公正。 第四,密封报价,且不能二次报价。谈判完成后,技术、无价商务合格的谈判参与方在规定时间内按谈判锁定的技术商务方案进行密封报价。如不密封报价或在前期谈判泄露价格,则谈判各方都有存在泄露谈判任何一方标底的可能,即可能损害其谈判方利益,也同时无法保证有效的竞争性,损害招标人利益。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过价格开标后,谈判小组对价格也进行分别谈判,并让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此做法笔者认为,是严重的错误,一、对价格分别谈判难免会泄露供应商的价格信息,二、二次报价会导致恶性竞争。 四、要点控制措施建议 根据前面分析和讨论,为规避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法律、法规风险,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实现企业采办目的,提出以下几点控制措施。 第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文件发售和谈判。谈判文件的发售不能发出类似招标邀请书那相关要求,只须通知供应商领取谈判文件即可。同时,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时无须密封、且无须进行开技术和商务标程序。以规避两阶段投标之嫌。 第二,避免谈判小组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商务资料和其他信息。为规避此点,在谈判组织时,组织方可把谈判小组安排在一个房间,并上交通讯工具。同时,在一天的时间里依次安排供应商进行谈判,且中间无时间间隔或时间间隔时不允许谈判小组成员与外界通讯。 第三,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评审委员会应安排专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对象,书面通知时做好送达和接收记录。 第四,谈判评审委员会出具谈判商务和技术评审结论后,可要求所有评审合格谈判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供最终报价。在实际操作中,绝对禁止分别对价格进行谈判和二次报价,只对第一次报价进行评审。 五、结语 竞争性谈判相较于招标而言,有其独有的优势,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在实际运用中还需有关各方不断总结和探索。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完善有关竞争性谈判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才能促进竞争性谈判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严英.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降低物资采购成本[J].统计与管理,2013,(2) [2]陈永昌.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J].石油规划与设计,2011,(9) [3]陆利忠.关于两步制招标程序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