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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原因及途径探析(2)

时间:2021-05-11 17:19 点击:
三、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制度缺陷、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因素,进城的农民在工作、生活、子女就学等诸多方面存在障碍,没有真正

  三、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制度缺陷、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因素,进城的农民在工作、生活、子女就学等诸多方面存在障碍,没有真正地融入城市社会,究其原因:

  (一)制度障碍

  1.户籍制度。存在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但仍然没有打破两者之间的区别,城乡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因素依然存在。长期以来,农民在不仅是从事农业产业人群的职业归类,更是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身份特质。农民和非农民存在着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明显的事实差别。

  2.土地制度。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由于主体产权不清,农民土地权利不能分割,难以流通,农民户口一旦迁离他所属的集体,也就自动失去了土地产权和增值的潜在利益,因此导致农民对土地也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出现了“兼业”情况,农闲时纷纷外出打工而农忙时又返回农村,还有些农民虽然人进城了,户口还在农村,甚至在城市有了稳定收入的职业也不愿变为市民。

  3.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以后称呼上有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农民工,他们拥有农村户口却是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的同时却被社会保障制度无情地拒之门外。在养老保险上,大多数农民工只想到拿到现金维持生计,很少能与企业签订正规合同享受养老保障,在失业时,城市居民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在失业期间大部分是靠过去的积蓄,亲戚朋友的帮助或是借钱度过,或是返回农村,很少有特定的组织或措施来帮助他们。在医疗保障上,纵使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对于外出务工人员也常常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繁杂的异地报销制度增加了这些人的额外负担。在住房上,农民更是无缘享受政府的廉租房、商品房。

  (二)经济发展水平

  1.农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主要以种植业为主,并且季节性明显,带动了农民也像候鸟一样呈现季节性迁徙。此外,由于和县处于濒临长江,每年六七月份由于受到天气影响,面临长江干流及滁河水位上升引起的内涝,农业生产也受到一定的影响,造成大多数劳动者不得不长时间停留在农业生产上,而一再拖延外出时间。

  2.小城镇发展的偏差。长期以来,小城镇建设缺少规划,急于求成,想一步把小城镇建设成现代化的大都市,普遍存在自发性和盲目性,导致经济总规模偏小,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特色产业与支柱产业的支撑。更有少数地区人为圈地造城,追求业绩,热衷土地城镇化,没有实现人的城镇化,有城无人,有城无市,形成“空城”、“鬼城”,使小城镇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蓄水池的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劳动者自身因素

  1.劳动者素质。据和县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今劳动者与以前劳动者最明显的不同是接受过一定的教育,但高等层次的偏小,而且很多没有一技之长,无法适应现代的生产要求,有些行业虽然急需劳动者,但这些剩余劳动者因自身的原因却无法胜任。其次,劳动者自身接受再教育的意识淡薄,很多都是停留在传统经验上,创新意识薄弱,很难找到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

  2.心理抵触。由于制度设计公平的缺失,城乡经济发展、人口素质和文化的差异明显,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心理状态。城市居民一方面积极接纳进城农民作为廉价劳动力,让农民做自己不愿做的累活、脏活、险活;另一方面由于害怕农民进城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安全感降低,造成了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和歧视。此外,农村居民习惯于传统的农村村居生活,恋土情结严重。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一)改革制度

  1.改革户籍制度,实现“人的城镇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就需要给进城农民以城市居民的待遇,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实现人口在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自由迁徙,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变进城农民因户籍在工作、医疗、子女的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权利义务方面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面前机会平等。

  2.改革土地政策,规范土地制度。为统筹全乡,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切合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目标。首先各级政府要树立尊重农民财产的权利,在因政策性征迁时避免出现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农民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其次,加快土地改革,要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农民可以依法合理地转让、承包或出售土地,非经法律行为不得剥夺,农民不管生活在哪里,只要没有依法让渡土地产权,可以继续分享土地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完善社会保障,建立城乡统一的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农村劳动者摆脱土地是唯一保障的思想,可以避免他们往返于城乡之间,减少他们转移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社会的压力,如春节的民工潮,农民工工资讨要难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险上,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生活保障上,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制度;在社会服务体系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为进城务工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要将进城务工人员也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全体公民都应该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对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地域性差距,打破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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