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论与实践 (一)融资租赁业务理论 租赁按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是以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目的,通常租期较短,租期结束时无法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一般租期较长,租期结束时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上是在租赁开始日转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借款企业的融资需求,直接向借款企业(售后租回)或借款企业指定的收款方(直接租赁)支付货款,实现借款企业的融资目的,是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的金融业务。在此期间,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采用租赁方式使企业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企业以租金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在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以名义售价(远低于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企业所有。按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又可以分为: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比较典型的融资租赁形式,可以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购置;涉及的主体包括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借款企业(承租人)指令,直接向企业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租赁给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收取租金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以其在租赁合作期间保留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借款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设备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在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以名义售价,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借款企业所有。 2.售后租回租赁 售后租回租赁是承租方和设备卖方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形式,借款企业(承租方)将其自有设备或其它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以销售的形式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租赁合同,使借款企业以租赁的模式获得合作期内该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合作期满,融资租赁公司再以协议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借款企业。售后租回租赁是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的一种自体融资模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的区别是:融资额度更大。售后租回租赁可以盘活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在不改变固定资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实现资产由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向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转变,使企业有较多资金保持流动状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之规定,售后租回业务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双方是否转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又可认定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由租赁经营权的两个租赁公司相互合作,一家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通过另外一家公司再转租出去。后者既是第一承租入,又是第二出租人。第一出租人把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二出租人,由后者作为买受人履行买卖合同,第一出租人再从第二出租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往往是出租人为了取得融资便利,同时为了利用出租人在不同国度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租赁多用于国际间租赁。 (二)国内较成功的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航空、航运、公路、地铁、大型机械施工企业等行业。以武汉地铁集团为例,武汉地铁集团与某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固定资产售后租回的方式,以市财政提供的担保为信用保证,为武汉市城市轨道建设获得了额度为20亿元的建设资金。在该项租赁业务中武汉地铁集团采用的是将轨道交通1号线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出让给租赁公司,3年内可根据需要提款20亿元,同时向租赁公司租赁以上资产。租赁期内,租赁公司只享有以上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城市轨道建成后,在武汉地铁集团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资产残余价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权。 (三)铁路行业融资租赁开展情况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筹资中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是由过去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计划经济的特点所形成的。在现行体制下,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上缴铁路总公司,投资则由铁路总公司投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国铁融资租赁业务涉足寥寥,有据可查的仅有合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通资本。 以广梅汕铁路公司为例。1996年,该公司从上海铁菱公司租入了一批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内燃机车4台,各类新型客车69辆,总价值达1.38亿元,年利率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5%计算,租期为5年,期满后这批机车车辆将归广梅汕铁路公司所有。1997年广梅汕铁路运输企业还是按类似的条件,再次从上海铁菱公司租入机车车辆117台(辆),价值达2.16亿元,租期仍为5年。广梅汕铁路公司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得以使用国内最先进的25G型客车,使客车装备达到一流水平;租赁设备的折旧按加速折旧法计入成本,配合企业盈亏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税收。 再以广深股份公司为例。1998年,该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瑞典X一2000摆式列车("新时速")。这种列车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较低维修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广深股份从1998年8月到2000年底两年多的时间里,以固定年租金租赁该列车,2000年底转租赁为购置。租赁期内,出租方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广深公司除支付租金外,仅支付一定的技术支持费和极少量的维修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因素分析 (一)资产处置政策适当宽松。铁路总公司为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了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为铁路局带来了更多自主经营权,根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转让。这为铁路局开展资产租赁业务,特别是售后租回和融资租赁提供了政策依据。(二)降低融资难度,分散资金支付压力。虽然目前新的机车车辆装备购置资金由铁路总公司统一贷款支付本金,铁路局承担利息,但购置本金挂列铁路局应付账款,路局仍然存在到期一次还本的资金压力。若采用直接租赁方式购买新装备,铁路局则只需投入较少量的资金,即可融入设备。投入运营后,再分期偿还租金,避免了在购置设备前需要一次筹集和支付大量现金,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将投资分散到以后若干年支出,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及利率上涨阶段,减轻了一次支付大额资金的压力,有效规避了通货膨胀和到期集中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缺口风险。 (三)具备售后租回交易的物资基础。根据目前铁路局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现状来测算,存量移动设备存在一定的富余现象,这也具备开展售后租回交易的物资基础。 三、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建议 (一)开放采购平台。铁路总公司对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购置,虽然放权由路局自主提报计划、自主谈判采购价格,但根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根据客货运输需求和建设项目投产安排,向铁路总公司提出机车车辆装备需求建议,总公司综合平衡铁路局需求,协调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这种采购方式决定了路局若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车车辆,必须通过铁路总公司提供的采购平台实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首要条件是要开放采购平台,铁路局能够在这个平台上与出租方展开租赁谈判。 (二)解决资金结算方式的限制。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自行购置的机车车辆装备购置均由铁路总公司统一贷款,统一支付给设备供应商,贷款本金暂由铁道部列账,路局仅承担自行购置部分的贷款利息部分。资金结算方式受限,要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要解决资金结算方式的限制,由铁路局自行和设备供应商结算。 (三)解决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的选择问题。一是目前出租方的资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应为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机车车辆装备的专用性很强,目前运价收到限制,出租方投资成本的可收回性及收回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三是因融资租赁业务在铁路行业开展较少,没有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租赁市场,少有市场数据和实践经验借鉴参考,无法获得成熟的租金设计、残值确定、租金利率等租赁要素的确定经验,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四是机车车辆制造厂家相对较少,路局谈价能力较差。 参考文献: [1]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的问题及解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张雅萍,融资租赁案例选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