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报(台)领导下的市场化媒体(如都市报)来说,应在党和政府对其的管理与市场导向以及新媒体冲击的多重“挤压”中寻找平衡点,改变目前的颓势,进而参与社会治理。 对网络及新媒体来说,不应以党报(台)的标准和原则规制其行为,但其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信息传播及相关活动。 总之,在多元利益并存的当下中国社会,面对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传媒不为政府“背书”,不做争端的“裁决者”;不为市场“呐喊”,不为经济利益而出卖自己的“报(台)格”;不为某一社会思潮推波助澜,不做“代言人”而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传媒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应深入思考如何在日益分化的各利益群体之间建立最大公约数。客观呈现、公正评判、开展自由讨论、达成共识是传媒作为治理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价值所在。2013年的一系列事件都凸显这一价值的珍贵:“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的争执以及“新快报事件”所反映的媒企冲突,“小贩之死”引发中国社交媒体上的激愤所昭示的社会阶层断裂以及相互误解之深,“打击网络大谣”引发的各种社会思潮的汹涌,青岛中石化管道爆炸事故中地方媒体的“掩耳盗铃”和“把丧事当成喜事办”的思维模式和报道模式的末路。上述事件无不反映出媒体和政府、市场(资本)、社会、公众关系处理上还须下功夫补很多课。 四、结语 传媒业如何认识和建设公共性,是传媒改革的一个核心命题。“因为它涉及改革再起步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也涉及到构成传媒改革困境的那些问题。”⑧改革是对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改变甚至革命。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因为现实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面对社会变迁,传媒公共性实践的逻辑是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一起,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公共利益、自主开放、平等公正为原则服务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戴苏苏:《新闻改革30年:三次学术讨论引发三次思想解放》,《新闻大学》, 2、潘忠党等:《反思与展望:中国传媒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笔谈》,《传播与社会学刊》, 3、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 4、潘忠党等:《反思与展望:中国传媒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笔谈》,《传播与社会学刊》, 5、李良荣等:《当代西方新闻媒体》,复旦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