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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利论纲(2)

时间:2015-06-10 11:08 点击:
4 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
  4 经济法权利的特征 
  经济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行使方式、性质和主体上。首先,在表现形式上,民事权利多是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的权利,而经济权利多是对行为的权利;其次,在行使方式上,民事权利一般是消极权利,是对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而经济权利是积极权利,是对国家积极行为的要求;再次,在性质上,民事权利多是个体性权利,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群体性社会权利;最后,在主体上,民事权利多是自然人、法人,不同于经济权利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经济法权利的特征是由其社会基础和社会化程度所决定的。 
  5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 
  经济法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干预法中的社会经济秩序权,另一种是政府参与法中的社会财产所有权。其中社会经济秩序权包括社会成员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全社会的社会经济安全权,是政府干预经济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的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表明,国家所有的财产与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产相同,都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是不特定的人,故国有财产是不特定的人的共有,需要一个社会中心来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其所有权,即国务院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类似于受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是委托人身份,社会成员拥有公共财产事实上的所有权。国有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所以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分为国库代表、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三层,其中国库代表拥有受托人权利,可以行使支配权,国家机关拥有决策权、监督权等;社会成员拥有委托人权利,具体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人民代表行使的权利,另一种是社会成员自身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可以监督和参与国有财产的管理情况。 
  6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 
  经济法权利的性质也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社会性经济私权,有学者认为是社会权。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并非纯粹的私法或公法权利,而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具有公私融合性,这表现在经济法权利不仅有公益性、群体性和再分配性,还有私益性、个体性和分配性。 
  7 结 语 
  经济法权利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部门法的关键问题,在几十年的研究探索过程中,经济法学术界得出许多有价值的成果,然而目前仍远远未达到完整和统一的程度,经济法权利体系构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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