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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利论纲

时间:2015-06-10 11:08 点击:
[摘 要]学术界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构造法律关系,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经济职权,关于经济法权利的研究很少。本文以求知的态度,在学术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成员权利的维度入手,做了经济法权利研究的一些基础性工作
  [摘 要]学术界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职权、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构造法律关系,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经济职权,关于经济法权利的研究很少。本文以求知的态度,在学术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成员权利的维度入手,做了经济法权利研究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促进经济法权利这一课题的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社会成员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有学者曾提出“法学乃权利之学”,可见权利在法学中的重要地位。权利问题是部门法学无法回避的问题,从经济法面世到现在,已有一百余年的时间,然而,对公权干预私人关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仍未深入论证,更没达到共识。在经济法权利方面,不仅理论解释单薄,存在认定方面的争议,还存在将其纳入传统私法权利体系还是公法权利体系等问题,总体来看分歧大于共识。因此,经济法权利的研究,任重道远,需要持续深入的进行探究。 
  1 经济法权利界定 
  什么是经济法权利,学术界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权利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认为经济自治权即经济法权利,有学者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指经济法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受控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权利等。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在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界定上,仍然说法各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研究视角各有不同,对应的经济法内涵也呈现出多样化。不论用什么表示经济法权利,最重要的是对其基本属性达成共识,用以判定和识别经济法权利。 
  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规定或确认的,特定经济身份的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总称,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经济法权利是法定权利并非道德权利;第二,经济法权利由经济法规定或确认并非其他法规定或确认;第三,权利主体具有身份性;第四,经济法权利是总称概念,具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团体的权利等。 
  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本质,本文认为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保护的主体的正当要求,其不等同于经济法利益,因为利益是客观现象而权利不仅客观还有主观性,而且利益往往是动态、不确定的。 
  2 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和立法形式 
  权利与自由是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由于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因此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权利。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法,然而经济立法往往表现为义务责任结构,具体如反垄断法中社会权利成为“潜台词”,虽然权利是潜台词,但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关系,所以权利是的确存在的。 
  3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 
  研究经济法的主体需要遵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法,先找出经济法规定了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再归纳研究,找出一个主体后遵循矛盾的方法找出其对应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相互性,因此是相关、对称、可逆、双向的关系,具体如《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按照这种方法,本文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个体、非政府组织,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义务,个体主要是承担义务,非政府组织也主要是承担义务,经济法权利主要是社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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