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实行专家证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上述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鉴定人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改正,但是否能够移植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引进后又是否会产生负面问题,可行性值得推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进行深入研究。 4.1 专家证人主体宽泛,证人身份值得讨论。专家是否具备作为证人的资格是首先需要讨论的,如果引进专家证人制度,那么专家证人亦可作为“法庭的助手”,参与诉讼过程并对其中某些实施的认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根据其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对法庭审判有帮助便可以被聘请为专家证人,这取决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支持己方的需要。根据这样的特点,法律对专家证人资格的管理很难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其主体也较为宽泛。在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在选任专家证人时往往考虑的是专家证人是否有利于自己赢得诉讼。因此,一个专家证人越是中立、客观,他被聘用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专家证人极有可能因为利益的驱使放弃自己中立、客观的观点,产生大量伪科学的无价值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力地驳斥对方专家证人的权威和可信度,专家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就会遭到极大的贬损,专家证人也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4.2 不符合我国司法对于诉讼及时性以及经济性的迫切要求。从诉讼的经济性和诉讼的及时性来看,聘请专家证人,“在开示程序中,专家证人要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自己的学识和经历等,接受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专家资格的审查。在庭审中,还要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专家证人不符合应有的专家资格,可以在法庭审查中提出,并可以在庭审中就其资格方面的弱点进行攻击以弱化其证言的证明力。在庭审中,只有法庭确定为专家的人才能作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需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辩驳和质证,以询问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明专家证人的文凭、从业领域、从业时间长短、职位、著作以及接受的荣誉证书等。”i种种复杂的过程加剧了当事人的负担和庭审的时间长度,可以预见,当事人将会在在庭前准备越来越充分的专家报告,这不但增加了准备专家报告时间,还相应地增加了进行专家证人开示的时间,复杂的专家报告还延长了庭审的时间,这些时间的增加都会带来专家证人收费的增加,导致诉讼的不经济。另外,冗长的专家报告、复杂的专家询问都会极大地加长庭审时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现状,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既不具备经济性也并不实用,这些都将导致诉讼整体的延迟。 5、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1)我国鉴定人制度存在缺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诉讼证人制度的不断发展,鉴定人制度亟待得到完善与发展; (2)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的实行目前仍存在较大阻力,主要是相关立法的缺失、诉讼机制的缺失,以及引进后可能与原有的鉴定人制度产生对抗从而引起负面效应以及不尽的困惑,因此将其移植作为本己之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3)建议在对此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践行不同于鉴定人制度或专家证人制度的二者结合相互弥补的思路,对于这两种模式的融合不仅有着广泛的动力和实现的可能性,而且两大法系也存在着相互借鉴的现实性需要。我国诉讼鉴定制度的改革,更应该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借鉴专家证人制度之长处,寻找一条二者兼容并包的新思路。 注释: i 汪建成: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之比较.证据科学.2010 【参考文献】 [1]汪建成.专家证人模式与司法鉴定模式之比较[J].证据科学,2010(1). [2]孔建斌.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专家证人制度[Z].2007 [3]姜丽娜,罗大华,应柳华.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法学评论,2008(3). [4]李珊.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比较与研究[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5). [5]陈志兴.简析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