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随着诉讼活动的不断发展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其缺陷,继续实行鉴定人制度将为法律程序的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在分析专家证人内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二者的不同特点与缺陷,研究专家证人制度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应和二者融合趋势的发展性建议。 【关键词】专家证人;鉴定人;可行性 1、引言 证据,作为法律程序正义的基础,是公平性与正义性的最重要保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案件处理方式的不断发展,高科技多样式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业性问题的产生衍生了诉讼活动查明案件真相的障碍。各国立法为消除这一障碍,都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作为诉讼过程的参与人置于诉讼程序中,由此,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影响下分别衍生了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二者可以说是各有利弊。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制度规范,我国实行的鉴定人制度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前行,其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正在不断弱化,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也越来越暴露出其缺陷和不足。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于移植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那么,与之相较,在职权主义相当强劲的我国践行专家证人制度的是否有其必要性,相关问题值得研究。 2、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作为两个不同而有所相似的概念,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在于:首先,概念不同而引起的资格要求不同,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解决司法机关向其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由此,鉴定人必须满足法定的学历、经验、职称,并由专门单位予以登记。其次,由性质不同引起的效力不同,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属于一种证据方法,由法官确定,其鉴定结论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影响,往往最终会间接转化为案件的判决结果。而专家证人所发表的意见只能作为“意见证据”,并不能作为结论性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最后,由效力的不同引起的地位不同,鉴定人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其地位高于普通证人,而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则与普通证人无二。 3、我国鉴定人制度的主要问题 尽管目前立法对鉴定人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我国鉴定人制度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鉴定人的选取缺乏来自当事人的制约。我国鉴定人由法官选取,任职于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关的绝大多数鉴定人在接受法官委托时,法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出现外行人选内行人的状况,导致法官对其鉴定结果盲目的依赖,最终影响到判决结果。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这一过程中忽略了对当事人的保护,缺乏当事人作为最重要的诉讼参与人的参与,缺失相关法律的规定,既影响程序的公平性也有损于当事人的积极性。 3.2鉴定人的低出庭率降低鉴定结论可采性。尽管在我国对于鉴定人的资格取得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仍然不可能完全避免鉴定人对于鉴定结果可能存在的错误及偏向,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彻底的交叉询问以明辨其真实性、正确性,而在我国,由于及不存在交叉询问制度,鉴定人出庭率亦极低,对于有争议性的专业问题就无力进行有效的攻击和质疑。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刑事诉讼中大约有90%的案件采用鉴定人鉴定结果,但其出庭率竟然只有5%,这将极大地影响明辨事实的可能性。
3.3鉴定人结论的封闭式审查缺乏对抗性。我国鉴定制度垄断国家司法,法官获取事实真相的唯一渠道就是鉴定人结论,而当事人也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寻求专业帮助,这就造成了法官和当事人对于鉴定人的严重依赖,虽然当事人有权对其鉴定结果申请出庭证明,但其出庭与否又是由法院决定的,这种封闭式的垄断审查就造成了缺乏对抗而不易明辨事实的结果,在司法公正方面有极大的隐患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