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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研究(2)

时间:2014-04-16 16:28 点击:
五、对行政听证结果缺乏回应性 听取公民意见,论证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的重要目的。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陷入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行政决策听证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有效回

  五、对行政听证结果缺乏回应性

  听取公民意见,论证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的重要目的。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陷入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行政决策听证在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有效回应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在现行的有关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中,仅《行政许可法》原则性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立法法》、《价格法》都未在听证结果对行政决策的约束能力方面作出规定。无论哪一种听证会,其听证结果都应该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策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缺乏这种约束力,必然削弱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长此下去,甚至会丧失公众对听证会的信心。

  六、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透明度不高,各方参与主体信息不对称

  掌握充足、有效的信息是各方利益相关主体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前提以及平等表达意见的保证。提供关于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是启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责任,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启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没有提供充足的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导致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各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七、行政决策听证法律责任不明确

  要使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在现实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决策听证责任制度。当前,虽然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听证的相关条文规范,却很少有对违反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目前,关于行政听证责任问题,只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的法律、法规均未对行政机关违反听证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做出规定。

  八、行政决策听证监督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本身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使得违反听证程序的现象频频发生,例如应当听证而不予听证;或者虽然举行了听证,但却不按听证程序的法定步骤来进行;或剥夺听证当事人或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反听证法律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听证程序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张淑芳.论行政决策听证[J].社会科学家,2008(05)

  [2]姚戈.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3)

  [3]陈健康.浅论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05)(下)

  [4]肖北庚.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之民主性困境及突围[J].广东社会科学,2010(05)

  [5]石瑛,朱孟才.完善行政决策听证的策略选择[J].社会科学战线,2012(06)

  [6]肖义.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3(03)

  作者简介:夏建萍;1986.03;女;河南新乡;助教;硕士;公共政策与应急管理;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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