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时间,国外认定为发觉犯罪之前。而这个发觉犯罪的内容又包括犯罪人和犯罪事实。对于自首时间的限定,是在这两者之前还是任意一者之前都可以呢,对此,产生了很多分歧。国内对自首时间的限制比较宽松,及时在追捕的过程中的投案,也被认定为自首。在这个层面上,履行了“从宽”的原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时间上的无限制性,又导致刑法处理上带来了困难。比如,逃跑过后,又回来自首,能否被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又是具有争议的。这个争议有否定者和肯定者两个方面的意见。否定者认为,自首时间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自首时间,就不能认定为自首。肯定者认为,这是与降低司法难度相符合的,并且避免犯罪分子顽抗到底。 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履行“从宽”原则上,也应该结合两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虑。第一、任何时间投案都可行的话,这就降低了自首时间的法律约束能力,也使得犯罪人为了降低自己的惩罚,而采取自首行为。第二、在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后,其后期的自首行为已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对于这种情况,应该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宽与严”相结合的方式来实施。四、由自首内容引发的疑难问题 关于自首内容有两个方面的疑难问题,第一、自首供认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内容一样,是否可以算是自首。对于该问题,分析出,在自首的本质上,它是将自己诉诸法律接受裁决,是符合自首的本质的,另外,如果对认定同种罪不加以认可,而异种罪却算自首的话,那么对其前者有失公平,另外,将自首与这些数罪并罚问题进行分开,也会给司法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犯罪人只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同伙没有供认,算不算自首。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开展的,并且对自首制度的引导性,也是一种诠释。五、结语 本文从自首行为人主体、时间、陈述内容引发的相关疑难问题方面做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答。在现行的自首制度中,结合实际情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给出以下一些建议:第一、在刑法相关政策的处理中,坚持“宽严相济”的核心指导理念,将宽容的中心思想贯彻于自首制度建立以及完善的各个环节中。第二、在法律上应该增强“首服”和“单位自首”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并不断完善自首时间、内容、惩罚条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首服”和“单位自首”等的相关规定,应该单列一项进行表述。第三、协调刑法与司法之间的相互解释权。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行解决,并弥补其漏洞,保持两者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公平和严谨。 参考文献: [1]王芳.自首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D].山东大学,2012. [2]边学文.论自首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法学杂志,2010(11). [3]陈楠.刍议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