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我国刑诉法没有对刑事代理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能力受到了限制,造成有本事没发施展的局面,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未来我国刑诉法修改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各项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世界立法潮流。(二)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程序规定比实体方面的规定还要重要,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对于刑事代理人的资格、刑事被害人委托刑事代理人的委托方式以及代理人的人数限制,我国的法律都有笼统的规定,但对于诉讼文书是否向代理人送达以及送达的方式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这些程序性规定也是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保障。(三)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应予明确 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也不尽相同。但是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给予刑事代理人自主的诉讼地位对于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四)加强控方(主要是公诉方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配合 公诉方与被害人一方如果在案件审理之前能够加强沟通、交流,这对于维护被害人权益也很重要,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所以,完善刑事代理制度也应加强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一方的配合,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结语 为了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设置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代理制度。但是刑事代理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文章分析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健全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根菊,王君.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J].政法论坛,2003(8). [2]兰跃军.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J].中国刑法杂志,2008(11). [3]黄东雄.刑事诉讼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7. [4]张振高,王爱红,谢田.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J].政法论丛,1996(4). [5]林珏雄.刑事诉讼法(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