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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

时间:2014-04-09 16:15 点击:
【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代理制度。应当赋予被害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代理制度。应当赋予被害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代理;制度;完善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教科书的通行说法,通常认为刑事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二、刑事代理制度的分类(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这是刑事代理最主要的一种。原因是这种类型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比较大,被害人受到的侵害相对也较重,所以,这种类型的代理受到的关注与其他类型相比更多。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面对的对象有两种: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二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代理人来说,他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的是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刑事代理制度正是为此而设的,最终是为了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只有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这也是刑事代理的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代理不同于前一种,原因是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不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且在自诉案件中,诉讼的主体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没有人民检察院的参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自诉人还是自诉人的代理人都必须依靠自身力量去调查取证,在法庭上积极辩护,从而有效的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这种类型较为特殊,当然这也是由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的来说,它不是一种诉讼类型,它一般都存在于刑事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中。三、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害人合法诉讼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没有对刑事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是未明确规定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除此之外,在法庭上与辩护人充分抗衡的权利,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很不利。(二)从程序方面来看,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刑事代理的程序

  西方有句谚语:程序先于权利。实体和程序规定是一个完备的法制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缺少了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代理的程序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刑事代理制度也缺乏属于自己的程序性规定。(三)没有明确公诉案件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只有具有了这种资格,刑事代理人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左右。但是,与辩护人相比,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可大不相同。这就造成了辩护人与代理人地位不对等的局面,限制了代理人能力的施展,难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四、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对刑事代理人各项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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