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网络欺诈。网络欺诈是指不法分子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网上银行冒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其具体手段包括:通过在网吧电脑附近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偷窥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设置虚假的银行网站,并通过手机短信、欺诈性邮件或虚假支付网页等诱骗持卡人登陆,骗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利用木马或其他病毒程序入侵持卡人个人电脑系统或银行内部系统,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或密码。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在窃取持卡人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后,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后窃取或盗用其资金。 (六)恶意透支。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些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业务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个别持卡人将其银行卡交付他人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并且自己并未使用、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由于银行难以针对此类情形进行有效举证,往往不得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 三、银行卡欺诈行为的危害 类似以上银行卡欺诈案件多不胜数,在外表看似风光无限的银行卡业务的背后,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可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公司和套现中介公司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手续费和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最终都将转移到银行身上,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 (二)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贷款中介"和"套现中介"等各种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来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以向持卡人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有的以此为诱饵来行骗,利用信用卡56天免息期和透支消费功能实现"终生免息占用银行资金"的循环套现,误导社会公众;有的不法中介机构还通过复制持卡人的信用卡或以申请人名义另外申请办理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循环套现还可获得银行消费积分奖励,严重侵占银行利益,扰乱信用卡市场的正常金融秩序。 (三)存在客户信息资料被盗用风险。不法中介以代办信用卡为由,私自保留、盗用申请人资料,再以申请人名义向银行冒领信用卡,或将资料用于他人的"资料伪造"服务,甚至在为他人代办信用卡后盗用其信用卡。另外,持卡人在不法中介刷卡套现,卡信息极有可能被复制盗取。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建军,周慧,张大治,肖亮亮.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和约的比较法律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2]董媛.当前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策略[J].中国金融,2009.20. [3]杨琨.稳健推进银行卡业务发展[J].中国金融,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