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平原则屈从时代规则容易淡化法律的权威。毋庸置疑,这一点是和公平原则本身的历史性特点分不开的,公平原则的保障和矫正是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联的。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总需要向形形色色的时代规则让步,至少不能在既有制度格局内被忽视。因为“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官方法律与老百姓的正义感之间的差距也就愈大,从而,在老百姓的眼中,法律就会渐渐失去自身的可理解性和合法性”。[17]如此一来,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的契约,即使有违法律明确界定的公平原则或其他原则而需要给以限制,但公平原则对特定时代规则的妥协将使这种限制力不从心甚至无济于事,使得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的矫正变成是习惯的约束而非法律的约束,这将淡化法律的权威。三、结语 看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否健康,重要一点就是创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然而自由和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理念,均需要得到切实的遵守和贯彻。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发展必然需要维护交易主体的交易自由,重视和肯定合同自由原则;而为了真正地尊重契约和自由,避免“从身份到契约”社会运动的逆反,缓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和冲突,公平原则对意志自由的约束和矫正同样不可缺失。脱胎于计划经济和长官意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维持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契约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负担的任务”,[18]同时,如何避免公平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的错位,真正维护司法公正也注定是一个遥远的征程。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卢文道.论契约自由之流弊[J].法学论坛,1996(12). [6]李浩.正义下的自由与我国新合同法[J].理论建设,2000(2). [7]焦富民.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J].学海,2002(1). [8][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徐国栋.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0]戴文礼.公平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12]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3]易军.民法公平原则理论之检讨与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12(10). [14]关淑芳.论公平原则[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15]龙卫球.民法总论[M].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6]汪华亮.合同自由的历史与未来[J].兰州学刊,2007(10). [17]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8]王泽鉴.民法总论与判例研究(第7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