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视听作品与印刷作品。视听作品是指一系列镜头伴随着音响或没有音响而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可以复制并供人们视、听的作品,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对于视听作品的复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向其付酬后才可使用。印刷作品是以印刷形式出现的文字作品,个人的少量复制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 3.使用作品的程度 使用作品的程度包括数量和实质两个方面。从"数量"的角度来说,引用不能超过一定的篇幅,大量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即视为侵权,引用的数量是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有详细规定。从"实质"的角度来说,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品独创性最强的部分,是作者思想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在作品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体现了该作品的存在价值,引用作品的实质性内容不符合"合理性"要求,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4.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合理使用虽然限制著作权人一部分财产权益,保护社会公众共享信息资源的权利,但它不会制造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无偿利用原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如果在同一领域同一主题内对原作品的市场地位产生不良影响,该使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适当调整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网络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网络作品的发展,更多的作品通过网络发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与传统的规则有所不同,这类案件的解决对于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引发各方关注,比如百度文库侵权案,博客侵权案等等。百度文库以共享的方式供网络用户下载阅读,百度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这些资料加以整理归类向不特定的用户开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博客、微博是人们在网络上宣泄感情的工具,这些文章和片段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标准时,该文章和片段的作者就享有著作权,博客和微博具有开放性,作品一经发表应当允许其他人阅读和评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应当以能够判断原权利人的方式进行转载和评论;如果复制下来为己所用,不注明文章出处就公开发表则应当认定为侵权。 五、结语 科学、知识和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作品经过作者创作后进入公共领域流传,成为公共产品。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的专有权利,有利于调动智力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是对其智力创作劳动的一种鼓励。同时,这些知识产品还是国家信息资源的一部分,为了促进文化的发展,必须保护公众有获取、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合理使用制度调整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从而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还需完善,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合理使用的原则和判断标准符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要求,同时适当调整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以顺应当今网络时代发展的潮流,这些变革对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和文化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现代法学.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