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法理依据 1.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区分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它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对于适用合理使用的行为,著作权法将给予保护。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依据 (1)合理使用体现了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合理使用的两个重要价值是公平与效率。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合理使用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恰当地处理了二者的关系。作品创作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既然作者在创作时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便也不应该阻止他人在创作时对自己作品的合理利用,合理使用体现了公平价值;合理使用对各方都有利,著作权人依然享有充分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社会公众也能无偿利用作品,避免每一次对作品的利用都要征得作者的许可,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产生信息资源分配的最优效益,体现了效率价值。 (2)合理使用是著作权垄断与共享的平衡。合理使用的精髓是利益平衡。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希望共享作品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一方面,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著作权能得到充分、绝对的保护,得到自己创作的投入和回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则希望能更多地合理使用现有的作品,满足个人学习需要、创作作品需要或促进文化繁荣的需要。合理使用通过限制著作权人一部分财产垄断权,实现社会公众信息资源的共享权,著作权垄断与共享的冲突得以化解,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分配得以平衡。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使用的限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规定即是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符合合理使用要求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它包括个人利用、个人引用、新闻利用、媒体传播利用、公开演讲利用、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公务利用、公共文化机构复制利用、无偿表演利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汉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利用、盲文复制出版利用。这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的方式,只要是以这些方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情形包括:个人引用;网络媒体传播利用;教学与科研传播利用;公务传播利用;汉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传播利用;盲文传播利用;新闻传播利用;公开演讲传播利用。这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以上列举的传播作品的方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行为。 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规定了计算机程序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三、外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状况 英国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创始者,英国法官在早期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创立了"fairabridgment"(合理节略)的概念,这是合理使用概念的发端。1803年,英国法官在判决中首次使用"Usedfairly"这一概念,从此,合理使用被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确定下来。1911年法令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并且在1956年和1988年的著作权法中都继承了这一规定。英国著作权法肯定了合理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超出限定范围的使用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完善。美国法官在判例中确立了合理使用三要素,对合理使用作了理论化、系统化的说明。1976年颁布的美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情形,明确了适用范围,并且提出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的标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情形可以通过判断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发展法》,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网络环境下公众和非盈利性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教育机构的合理使用的空间和范围。 《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允许以合理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规定了在利用他人的邻接权时适用合理使用的四种情形。TRIPS协议将三步检验法上升为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应该限于特定的特殊情形;不与作者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三步是平行的三个层次,对作品的使用,只要违反任何一个标准,就是违背了整个检验条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 (一)确立合理使用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合理使用的公平性是基于民法的对价原则而提出的。作者通过对公共作品的利用来创作新作品,从公平的角度讲法律不能给予作者无限制的独占权利,防止其阻碍他人进行新的创作。作为社会公众的使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地、适当地利用,以满足精神活动的需要。不过,作品的使用自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使用者负有不损害创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2.公益性原则 合理使用的公益性是通过对作者一小部分著作财产权的限制,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社会公众能够广泛接触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公益性目标,著作权法应当限制权利的滥用,在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平衡,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3.合理性原则 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是指认定合理使用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判断一种使用是否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应当满足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从该使用的目的和客观影响分析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精神,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满足合理性原则的使用方式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确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使用作品的目的 合理使用的使用目的应当正当、善意,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并且不得假借合理使用之名抄袭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并结合客观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1)未发表作品与发表作品。各国著作权法一般规定合理使用仅限于发表作品。只有作者自愿进行传播的未发表作品,才能允许评论者进行某种程度的合理使用,同时应限制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只允许个人及家庭在非公开的私下场合使用。 (2)虚构作品与纪实作品。纪实作品是对现存的历史资料和客观素材的总结,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公共作品的研究成果,因此应赋予他人合理使用的相当自由;虚构作品是在作者对素材进行搜集、筛选的基础上编创而成,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对虚构作品的合理使用应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