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法院应对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提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罪犯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问题是,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项规定:"提请减刑的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虽然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法院可以参照此条执行,开庭审理此案。因为法律对减刑案件作出开庭审理的规定,是希望通过庭审的方式客观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对有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确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事实,人民法院都应当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对于罪犯提出减少减刑幅度的,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开庭审理,当庭听取监狱和罪犯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才能更加客观地判断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真实原因,从而科学确定罪犯的减刑幅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最为合理。一方面,充分保障了罪犯的程序性权利,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体现了刑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有利于减刑提请、裁定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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