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兴的进程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吸引了很多学者。但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件不能给公法充分发展的空间,这种分类仍然停留在概念性的层面,这与罗马时代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商品经济从11世纪开始蓬勃发展,市民社会通过政治革命推翻了专制统治,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携手促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正分离。然后,市民社会通过立法权参与国家,通过国家的行政权来为市民社会服务,为二元法律结构的确立奠定了基石。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近代中央集权化国家的形成,以及行政机关的建立和向功能多样化的发展,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发展起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体的行政法。正是因为行政法的发展,伴随着新的民族统一国家客观上需要并推动着公法的发展,自此,公法开始从私法的附属地位中挣脱出来。近代也就成了公私法这一划分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公私法在欧洲复兴的原因 中世纪公法和私法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在司法运作中不再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与中世纪不同,近代具备公私法理论发展所需要的成熟历史条件。④ 在私法方面,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古代罗马发达的私法和中世纪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为近代欧洲大陆私法的发展奠定了成熟的法律基础。在公法方面,17、18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⑤ 早期罗马时期的公私法划分是典型的重私轻公,历史证明这种不平衡的划分并不利于对私权利的保护。近代公法摆脱了私法的限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到来,使得大陆法系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三、公私法划分的变革--当代社会变迁的写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根据是一个未达成共识的问题,目前呈现出一种百家争鸣的状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权利服从说;综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