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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物权的客体

时间:2013-10-09 14:28 点击:
从罗马法开始,物权的客体就主要是有体物。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而被人们创造或掌控的一些无形物,例如电力、频道、磁场等自然力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等。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使一些财产权利也进入交易领域,从而成为他物权的客体,但并不是所有

  一、引言

  物权的客体问题是物权法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物权法的作用范围,关系到到底哪些内容可以纳入到物权的制度之中。这一问题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面临的,特别在受罗马法影响的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物权制度必然面临历史性因素的局限,对于新型事物的出现往往缺乏包容性,对于时代所提出的挑战也会显得无能为力,物权的客体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二、物权法上之“物”的界定

  谈及物权的客体,从表面的文义来看,物权即是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到底该如何界定物权法上的“物”呢?是不是所有的“物”都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非物”是否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些问题是准确界定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必需要解决的。

  传统民法上一直存在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概念,但时至今日二者为何仍然不甚清晰,还有的学者使用有形物与无形物的概念,这两个词语与有体物、无体物是否等同,又分别是何含义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总体看来,这些概念的使用都比较混乱,有待于重新地梳理,进行更精确地界定。

  罗马法上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盖尤士认为有体物是具有客体存在并且可以凭借人的感官而触觉的物;无体物系“法律上拟制之关系”,是指没有实体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即权利。[1]由此,民法上无体物的含义约定俗成地成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但由此得出的“权利是物”的结论多少还是有些令人难以接受,因为这里的“物”已超越了汉语文化里“物”这一词语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在汉语中在这一层意思上使用“物”的概念不妥,要成为“物”,首先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权利属于主观范畴,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的关系。笔者认为,为了减少混乱,应摒弃无体物的概念,代之以无体财产,而“物”的概念就仅指有体物,但“有体”是当然的,不需要再强调,因此“物”的概念也可以直接取代有体物的概念,也可称之为有体财产。简单地说即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即物)和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利)。

  以上述观点为基础,笔者认为要成为“物”,需要具备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客观性,即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之中;第二,必须能为人通过一定途径感知并控制,包括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使人感知;第三,有一定价值。在这一意义上界定“物”的含义,可以得出“物必有体”的结论,但物必有体却不一定有形,有体物与有形物具有不同的含义,应予以区分而不能混淆。郑玉波认为“时至今日,科学发达,物之范围扩张,如自然力(水力、电力),亦应列入物之范畴,因而吾人对于‘有体’二字之解释,固不必再斤斤于‘有形’矣。”[2]笔者深以为然。因此,为了将新型的物与传统的物相区分,在将其纳入物权客体的基础上设计其特殊的规则,可以将物分为有形物与无形物,其中“无形的有体物为现代民法的功绩”[3]。无形物大多数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新事物,诸如电力、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已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还有新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现代生活中也日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些物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着明显的区别,有的还需要为之设计特殊的规则,无形物的出现对于动产、不动产的划分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传统的划分标准在无形物面前展现出了它的局限性,我们很难依照什么标准将其划入不动产或动产的范畴,而且由于其无形性,在其使用、收益、处分上可能也难以完全适应传统以动产、不动产的划分为基础的物权法规则,因此无形物的概念有利于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是指传统的能直接为人所感知的物,无形物是指一些新型的不能为人所直接感知但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或其他途径可以为人感知的物,包含自然力及网络虚拟财产等在内。三、几种特殊的财产是否属于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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