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商号的管理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全国统一审査制针对商标申请
我国《商标法》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就是,即由国家商标局对全国范围内的商标注册申请负责受理,同时统一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能不批准和之前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样可以让国家对商标的统一管理更加方便,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现象,也可以事先预防。同时,对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相同商标现象也可以避免。在对商号的注册登记管理上,我们也可以考虑采取相似的措施。如: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对商号进行登记注册的同时,对这些商号考虑借鉴在法律程序上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程序,实行全国联网,统一审查、统一检索,这样很多企业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拥有相同商号的现象才可以避免。
(三)采用适当的方式,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可以采用司权利并存时的法诉讼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方式、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在先权”原则有条件地适用,明确商号权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完善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确权程序制度。将企业名称在全国、全省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商号的登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交叉检索制度。同时,企业在发展和经营中,也应当着力提高保护本企业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意识。具体分析,一方面,当企业营销网点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时,要尽快申报名商标,从而取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另外,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发现商号权或商标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通过法律或行政途径解决。
四、结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际和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商号的作用会越来越受重视,重视对商号的保护,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不可缺少的方面。只有不断地完善商号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系统地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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