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市民社会贯彻充分的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不能随意干预市民生活。但当私法领域的触角延伸到公共领域则国家不能坐视不管而应予以适当干预。大规模侵权所侵害的生命、身体健康乃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人的最高法益,加上受害人众多,损失巨大而肇事方又常常无力赔偿,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则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也会有损政府及其官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公共利益受损是侵权行为大规模侵害的结果。侵权行为即使侵害的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但如果受害人数较少,加害人实力雄厚赔偿不成问题,则侵害行为难言威胁到公共利益,其救济、赔偿也无需启动特殊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笔者认为规模大是大规模侵权的表面特征,而公共利益侵害则是其严重后果的实质。因此,公共利益是大规模侵权认定的关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具有私害的公害化倾向及公共危机属性。[9]
总之,大规模侵权的本质仍然是侵权,但其还具有一般侵权行为不具备的社会属性。其社会属性是将其同传统的单一侵权区别开来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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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43.
[3]笔者注.侵权行为的本质具有不法性,但侵权的致害原因可以是基于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基于不法行为。
[4]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J].法商研究,2010,(6).
[5]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447,2011-8-23.
[6]JackB.Weinstein,“EthicalDilemmasinMassTortLitigation.”88Nw.U.L.Rev.469.(1994)at510n.164.转引自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6,(10).
[7]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6,(10).
[8]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J].中国法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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