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成年人年龄上、心理上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的情况,因此,设置适合的诉讼程序,是从形式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设立了一章特别程序,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未对分案起诉制度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有关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鉴于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加以分析和科学解决。
一、分案起诉制度的内容
分案起诉制度,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独立案件分别提起公诉。这一制度的施行,可以适时地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分离出来,从而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忽视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保护情况的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从世界各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分案起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绝对分案主义,即将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无条件分案起诉和审判的制度。例如,印度《中央少年法》第24条规定:“不问刑事诉讼法典及现行有效的其他任何法律规定,不得将少年与非少年作为共犯告诉或审理,即使少年与非少年共同犯罪被告发而被审理时,法律也必须命令将该少年与其他人员分离进行审判”[1]。绝对分案主义虽然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对于某些案件则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相对分案主义,即一般情况要求分案,有碍案件审理的除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2条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与成年人犯罪时间相牵连时,于不妨碍审理之限度内,应分别审理。但与一般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明显有困难或确有对质之必要时,不在此限”[2]。日本、俄罗斯也有类似的规定。相对分案起诉主义以分案起诉为原则,但分案可能妨碍案件事实查明的则可并案起诉;并案起诉的,应当给予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的程序保障。相对分案起诉主义主张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有区别的程序保障,同时兼顾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之中的规定即属相对分案。《规定》的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并明确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先行提起公诉。第26条规定在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法院并案审理。
二、分案起诉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处理,采用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办案方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多为团伙作案,且多人多起案件居多。在审查这种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的时候,承办人往往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审查具体的案件事实,而容易忽略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也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而实行分案起诉,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此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处于从属地位的案件居多,且大多数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或者有相应的法定从减情节,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较轻刑罚。如果和成年同案犯一同审查,可能使诉讼周期增长,致使在押未成年犯的羁押期限被人为地延长,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实行分案起诉,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缩短了侦查羁押期限,一方面极可能的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被“污染”的机率。
(二)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照顾,使其享有比成年人更多、更优惠的诉讼权利,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制度,而分案起诉是实现这一价值的有力保证。分案起诉制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别处理,体现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一系列特别程序,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前阶段搞好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历程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讯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心理问题;审判阶段,为避免肃穆、威严的法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情绪造成压抑、焦躁不安、抵制等不良影响,而专用的“圆桌审判”形式。这些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避重就轻、无理狡辩、翻供、不认罪、藐视法庭等各种对抗法律、法庭的不良行为,对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有关情况的描述,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悔罪,更不利于教育改造活动的开展。进行分案起诉就可以避免以上的问题发生,针对未成年人专门的既可避免未成年人受到司法伤害,又有助于促进其悔过自新,进而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的实现。
(三)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多元的,在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时,也不应损害成年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52条中明确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一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并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通常是不公开审理的,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公众的知情权、成年被告人家属所享有的旁听权等有关权利也无法实现。因此,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起诉、审判,有助于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兼顾与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分案起诉的标准
不妨碍案件审理,是为分案起诉的法律标准,但如何在实践中具体适用和把握,有待检察理论界探讨。笔者结合我院实行分案起诉的做法,认为以下几类共同犯罪是妨碍案件审理,不适宜分案诉讼的:
1、未成年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涉及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不利于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有可能造成遗漏某些犯罪事实或者某些犯罪事实“未审而判”,从而导致责任认定上出现偏差,如查清全部事实后再次开庭审理则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案件本身具有疑难性,缺少对未成年人的讯问、质证等环节,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案起诉、审理不但没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影响诉讼进程。
3、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的犯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慎重起见也不易适用分案诉讼。
4、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或其他亲密关系,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与帮教。
(二)明确分案起诉的具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