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保障与惩罚技能的有效结合,对于纠正犯罪人的恶习,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禁止令在我国实施只有一年时间,在实施中仍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禁止令的发出过于随意,可执行性差
禁止令的发布对被告人能够产生现实而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审慎地适用禁止令,必须在必要的时候才能发布禁止令。但是,在现实中还仍然有很多内容随意、不严谨、关联性和针对性不强的禁止令出现,同时,部分禁止令还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首先,应当制定完善的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决定机关应当通过走访、询问、调查等方式展开对犯罪分子综合情况的考量,通过各种情况的权衡,做出最适宜于犯罪分子的禁止令。其次,应当加强禁止令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
(二)禁止令具体实行困难,形式大于实质
在具体执行禁止令的过程中,由于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以说执行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司法机关的具体监管,同时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各个工作部门工作的协调、信息的共享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公、检、法、司和社会矫正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防止越权和职责不分、逃避职责的情况出现。其次,要切实加强对禁止令执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再次,禁止令的执行要注重社会协作,发挥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在禁止令执行中的作用。
(三)禁止令立法地位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强
禁止令在我国尚属于新型的刑罚措施,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效,有效利用禁止令这项措施,不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禁止令的地位,逐步扩大禁止令的适用范围。首先,目前禁止令只规定在管制和缓刑之中,除了这两种刑罚外,假释也是一种开放式的刑罚,犯罪人也是在社会中教育改造,虽然假释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重于管制和缓刑,但禁止令的附加能够形成对管制、缓刑更有力的监管,是一种更重的刑罚手段,将其适用于假释也是对假释本身刑罚力度的加强,可以考虑将禁止令扩大适用到假释之中。其次,禁止令通过限制、禁止犯罪分子的自由而达到约束、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行为的目的,这在性质上和手段上都类似于剥夺犯罪人资格的刑罚,所以可以考虑将禁止令进一步细化规定,并继续改造,促进其向独立的、真正的资格刑转变。
五、结语
禁止令是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案件事实和个人状况的综合考核后,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有利于增强管制、缓刑的实施效果,帮助犯罪分子尽快适应生活,促进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并同时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我们应当坚持对禁止令的研究和探索,有效扩大禁止令在我国司法领域的适用,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注释:
[1]李怀胜:《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第11页。
[2]詹菊生:《禁止令: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载于“人民政协报”,2011年5月19日,第3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