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教学法是目前在法学教学中被普遍采用的教学法,但一直以来,由于宪法学的学科特点和性质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等原因,案例教学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应用存在着诸多困难。近些年来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案,引起了学术界与官方等方面的关注。而这些个案对于宪法学的教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开创了宪法教学的新局面。 【关键词】宪法学;案例教学;宪法个案 一、关于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C.C.Langdel)首创。"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较为典型的实际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某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 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教学法,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法学教学中,案例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 第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学仍局限于"灌输"式的讲授,讲含义、特征、性质、意义、历史发展、法律规范等内容,致使学生4年法科学习走入了"抄笔记、考笔记、背法条"的误区,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都很差。而实行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讲课过程中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可以改变教学过程中单独由教师唱主角,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可以改变枯燥的教学氛围,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和主动性,启发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实现主动学习的效果,同时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统一。教师在教学中运用案例这一中介,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个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实行案例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课这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第四,它是一种综合式教学。许多综合性的案例可以贯穿多个知识点,实现教学内容的融会贯通,使学生达到综合把握知识点的效果,把零散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综合思维,避免片面性。 二、案例教学法在宪法理论教学中的窘境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宪法现象以及宪法发展规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法律专业课。学好宪法,培养好学生的宪政思维,可以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有力的理念支撑,但由于我们在宪法学教学方式的单一等原因导致宪法学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从教学方式上看,现在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方式,多数教师比较注重联系理论资料去介绍某种学术观点,而忽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以及实际经验,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再加上宪法学课程的许多内容都与其他课程相重合,例如关于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经济制度以及宗教制度、政党制度等部分内容在高中的政治课中已经涉及到,再如有关宪法发展的历史又与法制史课程中的部分内容重复。如果再讲,而且不另辟蹊径,会让学生认为宪法课与政治课没有区别,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降低宪法学科的独立性,模糊了宪法学本身的法学学科的特质。 第二、从教学内容上看,宪法学内容本身比较原则、抽象,再加上涉及到许多敏感的政治问题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使我们在教学中难以摆脱枯燥、空洞的羁绊,从而出现教授内容脱离实际、课堂教学形式单一、观点陈旧的情况,使宪法教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从教学对象上看,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学计划中,宪法学作为基础理论课往往被安排在大学本科一年级的第一学期教授。对于刚刚接触法学的新生来讲,宪法学的理论抽象及与现实生活的距离使学生丧失了对宪法学的兴趣。 综上所述,对于宪法的日常教学,选择比较生动的教学法成为激发学生兴趣的关键。"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是在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法。但这两者在宪法教学中的运用却面临着极其尴尬的局面。这种情况与实践中仅将宪法视为纲领性文件,无视宪法规范适用性的做法密切相关。 从一般的宪法原理来讲,宪法制定后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加以适用。适用是宪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与条件,不被适用的宪法只能是停留在规范层面的规则,无法转化为生活中的规范。因此,为了保持宪法的生命力,需要通过一定机制反复适用宪法,不断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使宪法在运用过程中得到成熟与发展。二战以后,宪法规范具有直接效力即可以直接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在发达国家已少有例外,且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也群起仿效,时至今日,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已成为世界性的一项宪政惯例。但在我国,由于宪法适用还没有形成为制度,宪法规范的生活化程度比较低。这样的现状对于宪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与运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宪法司法化是激活宪法理论教学的关键因素。 三、宪法个案出现的现实意义及对宪法教学的启发 在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从"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这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到"孙志刚案"再到河南洛阳"假种子案"等等,这些个案引起了学术界、民间与官方的普遍关注,同时对宪法在实践中的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个案的出现反映了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与人权意识的提高。总结诸多宪法个案,可以看出,宪法个案的发现普遍是由公民个人提出的,反映了明显的民间性的特点。这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宪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的社会环境。 其次,宪法个案的出现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虽然宪法个案的表现形式各异,但多数个案是在强大的公权力与微弱的私权力之间的对抗与抵制中出现的,标志着以公权力为主体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结构向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平衡的社会结构的转型。 再次,宪法个案是在宪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激烈冲突的环境下出现的,凸现了宪法实现机制的缺失。当人们存在具体的利益诉求时,往往会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途径。但宪法个案通常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无法解决才出现的,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宪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差距。 尽管宪法个案的出现以及所反映的中国现实让许多人感到无措,但这对于宪法理论教学来讲却是一个崭新的学术春天,为宪法理论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首先,宪法个案为打破传统的单一灌输式教学方式提供了前提,为课堂中展开案例教学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现实中宪法个案的介绍,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宪法发展动态,激发学生积极寻求宪法价值的实现,有利于树立学生内心的宪法信念。 其次,宪法个案使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得到了加强,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学研究范围与领域。通过个案的探讨,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围不断得到开拓,研究宪法问题的深度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构建系统性的宪法原理逐渐成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最主要的学术风格与特色。 参考文献: [1]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原新利,《宪法案例教学研究》 [3]郑贤君,《宪法学教学中的实例分析探讨》 [4]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