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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

时间:2017-02-24 14:43 点击:
[摘要]宪法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宪法的妥协性也不断加强,在宪法不断更迭和演变的过程中宪法都体现出了一定的妥协性,所以也可以说,宪法就是妥协的一种产物。本文主要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以供

  [摘要]宪法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宪法的妥协性也不断加强,在宪法不断更迭和演变的过程中宪法都体现出了一定的妥协性,所以也可以说,宪法就是妥协的一种产物。本文主要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妥协;近代宪法;宪法的本质与功能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宪法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规范从而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在近代宪法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都存在着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所以近代宪法的产生也是三者利益相互妥协的一个必然结果,以下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意义上的宪法

  从17世纪初期的司徒亚特王朝开始,君主专制观念就已经很明显的体现了出来,但是这一制度也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为此,英国在17实际40年代爆发了一场政治变革,就是我们,之后查理一世就被处死,其后又经历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资产阶级正在迅速崛起,他们对当时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都存在着强烈的不满,所以在1688年就爆发了光荣革命,斯图亚特王朝被资产阶级推翻,同时也制定了宪法成为了一个真正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颁布的《权利法案》也使得原有的君主专制制度被替代,这种新的君主立宪制度在维护君主权力的同时也维护了资产阶级贵族的利益。

  这一时期的宪法当中就开始对君主的绝对权力加以限制,它通过一些特定的法律程序使得君主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的因素,议会就是当时对君主权力予以制约的一种机构,这一时期宪法做出的限制也都是在各方力量相互妥协的情况下来执行的。

  二、作为契约意义上的宪法

  契约性宪法的出现就是宪法发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进步,它加大了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李兴华因素。通常契约意义上的宪法主要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首先是国家内部的宪法契约。其次就是联邦制内部或者在建设联邦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宪法契约。在这方面美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国家。实际上直线会议召开最开始是因为经济因素,第一是各州之间不断出现贸易冲突,同时联邦在这一过程中还很少加入进来,甚至可能引发内战。第二是各州之间的债权人的利益关系也受到了州议会非常大的影响,当时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制宪会议就是在两股势力相互较量的过程中制定出来的,会议通过的关键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会议中的代表多是动产集团,所以在草案制定的过程中就使得其能够制定出对自己十分有利的联邦制,同时他们又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说服了对方和群众,另一方面是原来对联邦宪法持反对意见的南方种植园主也开始转变观念,认为他们能够在联邦政府的管理下火的更大的利益,所以最终也对新宪法的出台持支持的态度。此外参加该会议的代表在这一过程中还一直坚持着政治妥协的原则,首先是制宪会议一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其二是国家是一定不能分裂的,一定要保证其统一的状态。其三是在统一的过程中一定要选择和平的方式来实现,一定不能选择战争等比较残酷的方式。所以在这一过程中也充分的体现出了各阶级之间的妥协性。

  所以美国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本身就是不同州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是利益之间相互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所以宪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了十分重要的妥协性,对各方的利益也起到了协调和平衡的作用,同时还逐渐的形成了一种契约式的依据,这种契约式宪法的产生也就表示,妥协的制度化的开始。

  三、作为国家支配权及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

  在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以自由、平等理念为基础,形成了作为国家支配权与国家政治基础的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确立了主权源于国民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的基本价值。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开始起到了创设权力和决定权的作用。并规定国家决定权的界限。然而,在确立人民主权、高呼人民意志万岁的同时。却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人民固然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同利益。但是在人民的内部还是存在着各个阶层、派别的区分.他们如果达不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各自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与实现的话。是同样会诉诸刀剑的。在这一点上,法国宪法在近代的曲折发展历史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1789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革命斗争在法国拉开了序幕。从那时开始N20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政治风云多变,国家制度也多次更迭。“大量的党派点缀着政治舞台,相比而言,这使得只有联邦党和共和党两种党派的美国看起来却是不可想象。”然而,如此众多的社会派别之间却缺乏基本的共识。他们漠视对方利益,对与自己相悖的利益不能妥协,而是打压。且往往以“人民意志”、“社会统一”为名。而促成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法国在大革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立法权的追捧以及对司法权的压制,从而很大程度上造成“多数统治”对个体利益及权利的忽视甚至压迫。所以,在这样一个由平等和自我牺牲的公民组成的国家里。所有人都对“公共利益”承担责任。代表“局部”和个人利益的个体并没有什么正当理由而存在,由此,代表着各个局部利益的各个派别也就永远生活在“整体意志”的阴影中。既然合法公开的表达途径受到阻碍.那么就只能以“人民意志”、“社会统一”为幌子打压异己以图实现自己背后的私利.其结果只是暴力革命的无休止延续。

  从1789--1958年间。法国共经历了三次君主立宪制。两次帝制,五次共和制,并先后采纳过15部宪法,它们是:1791年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3年宪法、1799年共和国8年宪法、共和10年宪法、1804年共和国12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国王路易十八钦定宪章、1830年7月王朝宪章、1848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1852年路易·波拿巴的宪法、1870年拿破仑第二宪法、1875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第三共和基本组织法、1946年第四共和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

  四、结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宪法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制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王权和贵族之间利益较量和妥协的过程,这期间利益各方能够达成一致的,通常都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才能得以更好的发展,反过来说,宪法的最重要的功能和本质也是其在制定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妥协性。

  参考文献

  [1]刘守刚著.西方立宪主义的历史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谭融著.美国利益集团政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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