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在我国刑法适用制度的处罚与适用范围上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扩大解释之名入手来警惕刑法方面存在的危险倾向,对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划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而提出了刑罚积极主义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标准,有效地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罚积极主义适用解释类推适用扩大解释 对于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来说,它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刑法的规范于标准来说,刑法的能动性以及自主性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刑法规范在具体的应用中,对于刑法适用解释以及刑法积极主义的联系与区别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社会以及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与进步。 一、刑法适用解释与刑罚积极主义论 (一)刑法适用解释 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我国法律制度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制度之间的混淆使用,从而防止相关的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之便对法律职权进行随意的解释,造成法律规范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绝对倡导主义也是不允许实行的,因为这种绝对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的真实案件中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因为对于具体的刑事案件来说,绝对的罪刑倡导原则与具体的案件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呼应的关系,所以要借助一定的途径与媒介来实现。我国正在实行的、比较实用的措施就是刑法适用解释。因为对于我国的刑法规范来说,它是由具体的文字来构成的,这些文字本身就可以存在多种解释的方法与途径,所以是比较适用于刑法适用解释的范围的。除此之外,对于我国的刑法规范来说。它包括创造和使用对象这两个不同的方面,刑法规范的创造是通过具体的生活实践体现出来的,是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汲取创造的来源及灵感从而形成的。但是,对于刑法规范的使用对象来说,它却是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所以案件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因素,因此就需要利用刑法规范的适应解释来对案件的具体环节进行验证。 (二)刑罚积极主义论 刑罚积极主义论又被称为刑法积极主义论。其实刑法积极主义论的内容并不涉及宪法的相关规定,只是仅仅代表司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种政治立场和态度。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进步,到现代以来,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很多拥有不同政治立场的利益群体,这些群体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的联系与区别,但是不变的是这些群体都是依靠利益才结合到一起的。所以在处理这些不同群体之间的刑法案件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存在随机主义作风,从而出现偏解刑法的现象出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的刑法研究专家对于刑法理念的研究一直众说纷纭,但是大体上一直被认同的就是刑法理念中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是同时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在研究刑法理念时,一定要把握好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事物朝着正确的、积极的方向发展。而且经过实践的研究,可以知道刑罚的积极主义论其本质上其实是比较接近现实生活的、合理的一种解释规范的方法,是具有极大程度的可取之处。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刑罚积极主义论已经能够广泛的被人民大众所认可,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就需要刑法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的使用与规范刑罚积极主义的相关规定。 二、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混淆的危险性 随着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制度中对于刑法的规定与限制已经不是单纯的对于刑法本身的一种限制,它实质上是对于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一种限制。这也就说明了我国法律在刑罚方面存在着混淆意识的问题。法律条文的解释人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解释中可以允许的以及应该禁止的问题之间的界定不是十分的清楚,因此这就导致了在刑法中的刑法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因为在具体的生活中,对于很多的事情来说,它都是存在有理说不清的现象。即使在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可以解释得清楚,但是这些事情由于本身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这些事情仍然不可以被法律规定所应用,当然这些事情也就不能像法律规定那样进行相应的类推。 而且在我国的社会中,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由于并不是十分明确,由此造成的混淆的事情也是不在少数的。也正是由于这些界限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得法律的很多规定都会存在不完善之处。而且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从而给社会以及人们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一)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存在的问题 1.对“允许类推说”的质疑: 在一些欧美国家中,尤其是以德国,他们在法律的刑法中对于“禁止类推适用”的原则根本就不主张实施,即这种原则在德国不存在、不被法律所承认。但是在我国以及一些亚欧国家却认为这种对于案件的“类推”方法也不失为对刑法的一种解释,从而以此为基础,我国刑法方面的学者对于“禁止类推适应“原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而且对于“允许类推说”的存在来说,一些国家在这种说法受到质疑时,并没有做到一个大国的担当,而是将这种说法产生的后果由民众自己承担。如果说刑法规范的不健全的后果要有被管制者来承担,那么这项类推的说法还是否有必要存在。所以说,在“允许类推说”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切记要时刻将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一旦出现问题,产生的后果国家要能妥善的解决,不可以要民众来承担后果,从而损害民众的切身利益。 2.“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说的缺陷: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这就决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每一个词汇都能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而对于刑法中涉及的“可能含义”,它也是受到不同的地域、时代等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发展而来的刑法新内容。所以为了防止人们对于这一“可能含义”在时代的发中而演变出来许多种可以用来解释刑法规范的含义,从而使其规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为其设定了一个“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限定。这种说法的界定其实就是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行事的准则来进行规范。也可以理解为对人民的经验的总结来对其概念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种“预测的可能性”也仅仅只是预测,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实践的检验来验证其正确率是否可以达到值得人民信赖的程度,所以这种预测的可能性规范也一定会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现偏颇,从而对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也就是说这种“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使用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所以明确界定使用范围,从根本上保护每一位国民的切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