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为重要的庭前程序现已被许多国家采用,韩国于2008年实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该制度充分保护了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诉讼权利,虽然目前韩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中关于检察官可在庭审中请求证据开示的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但该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证据开示 司法公正 诉讼权利 证据开示是指,在公开审判前诉讼双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的制度。在公开审判中,检察官与被告应处于平等地位说服法院与陪审团,双方应拥有同样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责任防止每一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此外,法院还应有帮助陪审团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收集问题的责任。 证据开示要求诉讼不能与竞技或游戏相同,控辩双方不能只为本方争斗。在庞德的“司法竞技”理论中,诉讼当事人应利用合法策略来争取自身利益,向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是毫无意义的行为。然而,刑事审判并非检察官与被告单纯争斗的程序,证据开示制度虽然是对抗制诉讼的产物,但与传统对抗制诉讼的概念并不相同。 一、韩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背景 1954年,韩国在朝鲜战争结束后颁布刑事诉讼法,该部法律以192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为蓝本,以德国职权主义为依据。1954年的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后,辩护律师可直接向法院请求查阅和复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物品,且无需经检察官同意。事实上,证据开示制度在当时已经具备雏形。韩国刑事诉讼法在1961年与1963年进行主要修订,其核心是加强以传闻证据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为特点的对抗制。然而,关于将调查文件连同起诉书一同递交给法院的程序,并无任何变化。当时的对抗制,缺少陪审制度的实施。 1982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引进公诉状一本主义豍。在新规则下,检察官向法院递交公诉状时,并不附带任何经调查的证据。因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若不向检察官请求,将无法查阅、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品。证据是否开示,将由控方自由裁量。公诉状一本主义,在对抗制下扮演了防止法院预断的重要角色。然而,辩护律师不可能在检察官向法院递交证据之前接触到相关证据。换而言之,辩护律师将无法作出有效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严重制约。该规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重要案件中,检察官将不会轻易向被告展示证据。公诉一本主义的引入,在本质上等同剥夺了被告请求证据开示的权利。新规则与韩国原有的审判体制并不能很好的相互容和,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随后韩国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一直致力解决该问题。 韩国于2008年的司法改革中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事实上该制度在韩国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韩国施行证据开示制度有三个目的:第一,通过修改程序强化对抗制。第二,保证与检察官对比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可受到公正审判。第三,证据开示制度作为一种机制,促进国民参与审判制度豎的实施。 二、韩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 韩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证据开示制度通过查阅、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品来实现。 (一)检察官对被告人的证据开示义务 1.证据开示的原则:韩国的证据开示制度遵循完全公开原则,任何关于犯罪事实或量刑的材料和文件,都需要进行公示。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由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有争议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同样需要开示。证据开示的内容,包括各种证据和材料。实际性的证据开示,需要公诉人、司法警察及其他有相关责任的人员配合。 2.证据开示的限制性条件:被告人或辩护律师需要向检察官请求开示证据,接受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证据开示请求是检察官的法定职责。然而,检察官认为具有合理原因时,如证据开示涉及国家安全、证人的保护、证据毁灭的可能性等,或其他特定的理由下,预计相关案件的调查可能会受到阻碍,检察官可以驳回或限制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查阅、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物品的请求。除上述条件外,检察官不得拒绝开示证据豏。 3.辩护方的救济方式:当公诉人拒绝或限制展示证据时,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命令检察官开示证据。法院经考虑开示证据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快速审判的必要性以及开示的证据中的文件和材料的重要性后,决定是否命令检察官开示证据。 4.检察官拒不开示证据的法律后果:检察官需要执行法院允许证据开示的决定,如果检察官拒不执行或延期执行法院的决定,未经开示的内容将不能作为庭审中的证据。因受到法定拘留期间的限制,检察官不能向高等法院上诉。韩国刑事诉讼法限制了第一审、上诉审以及终审的羁押期限,各限为最多六个月,以防止了案件拖延,并保障了被告人自卫的权利不被限制。如果检察官对法院允许证据开示的决定进行上诉,则会造成审判期间延长,因此受到限制。 (二)辩护方对检察官的开示义务 1.辩护方拒绝开示证据的法定情形:当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审判时或准备性听证程序时提出如不在场、精神病、智力缺陷等法律或事实问题的相关主张,公诉人可允许被告人或辩护律师查阅或复印相关的文件与材料。如检察官拒绝了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证据开示请求,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将可以不对检察官开示证据。 2.辩护方拒不开示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拒绝向检察官开示证据,检察官可转向法院请求查阅、复印相关的文件或材料,以及辩方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如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不遵守证据开示规则,则无法提议相关证人或材料作为证据豐在庭审中使用。 3.辩护方开示义务存在的问题:关于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一,检察官提起证据开示的请求,已经不限于准备性听证程序,在庭审时同样可提出。根据2005年政府向国会递交的议案,检察官证据开示的请求只能在庭审前的准备性听证程序时提出。然而,经国会审议后该制度变更,因此检察官可以因被告或辩护人在庭审期间提出关于事实或法律问题而请求开示证据。允许在审判日请求开示证据,等同审判期限将可被延长,不利于案件集中审理。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开示的范围。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庭审或准备性听证程序时,提出不在场、精神病、智力缺陷等法律或事实问题的相关主张,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允许其查阅、复印相关的文件或材料。然目前法律规定的只有在少数几种情形下,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由于检察官可请求证据开示的情形并不宽泛,因此检察官要求扩大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开示证据的范围。 三、韩国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 (二)韩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抗制诉讼只从表面理解,人们可能会认为检察官应该与被告人享受同样的请求证据开示的权利。依照这个逻辑,韩国国会下法制司法委员会授予了检察官在庭审日请求证据开示的权力。然而,允许检察官在审判日请求开示证据,违背了证据开示制度制定的目的。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下的集中审理原则,允许检察官在公开审判时请求证据开示将会造成严重的审期延迟,因对方当事人需要决定是否接受证据开示的请求。如果请求被拒绝,法院需要作出最终判决,审期将进一步延迟。对抗制诉讼的表层理解,造成了对被告人与检察官应有同样证据开示职责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 通过韩国目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介绍与分析,不难发现韩国刑事诉讼现阶段逐步吸收英美法系中优秀的对抗制度,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拥有民族特色的混合式刑事诉讼模式。该制度的实施,基本完成其设立目的,虽然现阶段存在一定问题,但其成功经验对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有以下启示。 1.司法改革需要系统性进行。韩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其国内有一定的法律渊源,虽然在1954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但其基本雏形已经具备,并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仅有三十余年,与韩国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历史较短,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较多制度盲目性设计的现象,并未考虑我国整体司法环境,出现法律冲突的问题。 2.公正的司法制度需要多种具体制度共同构筑。韩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保证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有效运行而建立。韩国于2008年进行重大司法改革,作为改革内容的一部分,法学专业大学院制度豑与普通国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制度开始实施,施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韩国司法过程中的民主正当性与自信。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引进,意味着韩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有着明显变化。公民在审判中有权利提出是否有罪的裁判建议,以及量刑建议。与此同时,韩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大幅修改,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案件采用集中审理的方式,以防止陪审员对案件预断。多种制度共同保证了韩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高效运行。通过韩国建立刑事案件证据开示制度,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确立的同时,伴随着众多法条的修改和具体制度的构建。优秀的司法制度是整体性的,单纯建立某一制度或修改某一法律,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3.对外国优秀法律制度应敢于吸纳。现如今,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在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创新与发展,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移植证据开示制度,并将本国文化特色融入其中。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辩护方依然处相对弱势的位置,由于受程序等原因的束缚,辩护方经常因无法从检方得到关于庭审的核心证据,导致辩护失利。司法实践中,为赢得审判往往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这明显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丢失司法公正。我国如果引进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可有效的控制该现象发生。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辩护方收集核心证据的难度。与此同时,辩护方在案件核心问题方面对检察官负有开示义务,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检察官工作任务。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通过开示程序,可以明确庭审焦点问题,对无争议的事实可免去举证、质证等程序,保证司法效率。 注释: 根据新的公诉状一本主义制度,检察官被要求提起诉讼时只向法院递交书面资料,不能附加任何可能使法院产生预断的书类或其他物品。 韩国的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与美国陪审员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该制度规定,陪审团最多由九人组成,在法庭中处于独立地位。然而,陪审团在法庭上作出的裁定与意见,仅只具有建议效力,终局判决的作出是法官的职责之一。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4款,http://wwwlawgokr/eng/engLsScdo?menuId=1&query=criminal+procedure&x=40&y=30#liBgcolor0.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1款.http://wwwlawgokr/eng/engLsSc.do?menuId=1&query=criminal+procedure&x=40&y=30#liBgcolor0. 韩国《关于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规定,将于2009年3月起设立3年制法学专业大学院,以专业的法学理论和实务操作为其教育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