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信息时代不断进步,民商法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应当紧跟时代和社会的步伐不断调整和变化。本文将通过民商法的自身价值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作为出发点,分析探讨重构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对其发生的变化与发展展开探讨,希望有所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 民商法 社会经济 变化 发展 随着经济时代与信息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固有社会地位逐渐突出出来,国家针对这一现象也对民商立法工作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以期能够更好地使民商法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例如,《物权法》、《侵权法》等有关法律。但是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民商法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对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应当关注的热门话题。 一、民商法价值体系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今天,在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成为广泛关注的内容,在过去,安全部分在民商法中仅属于整个法律的派生地位,是一种从属关系。例如在传统交易过程中,安全包括交易安全、信用、支付、信息等方面都应当是安全的。换言之,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信息安全不应当随着交易的发生而发生威胁,即便第三方掌握了大量的交易信息也应当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但是在传统交易过程中,通常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从这种交易方式上很难产生交易安全问题。 如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交易不再停留在传统交易层面,互联网的出现使交易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与此同时也给了民商法更多的自由空间,更加广阔而便捷的主体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被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网络工具进行信息交易,这种民商活动不再区分时间、地点和客体,只要遵循交易主体个人意志开展。越来越开放的市场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人们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到任何信息,这对于交易主体而言自由无疑是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民商法的变化分析 (一)民商法在基本原则方面产生的变化分析 1.平等中立原则方面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民商法也越来越注重平等中立,在民商活动中,多个交易主体共同介入时,民商法在整个交易活动中会体现出不同的条件及需求,这些都是按照具体活动的要求相吻合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向性,民商法会包含众多交易平台及技术中立性。例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为了保证交易市场的平等和中立,有如下几方面值得重视: 首先,技术层面的平等性。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出现偏颇现象,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加密或密钥等形式保证平等性。 其次,媒介应当保持客观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如今的新兴媒体,将媒介传播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通讯方式,都应当确保这些媒介保持一种平等性的关系。 再次,保证电子商务的活动体系均处于一种平等状态。在具体交易执行过程中,民商法更多的是在统筹方面的工作,尽管没有具体深入到电子商务法体系中,但是统筹各个环节能够得到平等,避免偏废其他法律。 最后,保护体系的平等性。这种保护不仅仅体系在保护本国的当事人或商家,还应当将消费者及外国的当事人,实现不同身份的平等保护。 2.安全原则方面的变化: 安全原则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如今的新兴媒体产生后,越来越多的信息带给安全以更加深远而广阔的定义。由此可见,无论从事何种民商活动,安全原则都应当是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并体现出对安全的具体要求。电子商务在制定原则是讲保障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同时这也是电子商务法在具体实施中的重要目的。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越来越高效快捷,但是一切工作都应当是安全基础上才能实现的,如果从事的一切工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则一切工作都是徒劳,尤其是日趋网络化的今天,安全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效益原则方面的变化: 如何在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还确保效益,这一直以来是一项难题。一直以来维护公平公正是法律的代名词,但是法律也应当是建立在上层建筑基础之上的,因此也应当体现在经济基础上。因此无论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在法律中都应当有所体现,这一点也应当被立法机关及法学专家们重视起来,这是能够准确概括法律基本原则的有效形式。统治阶级会站在自身的利益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本性可以通过法律有所体现,不同阶段,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也会发生变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应当不断发生变化。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问题也是立法机关体现根据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民商法更贴近时代发展的脉络,实现更具有效益的目标。 (二)应用范围及制度在民商法中的相关变化 1.民商法中的民商事权利体系得到拓展: 通常上讲,成熟完备的民商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在每个时期的民商事基本生活内容中,各种法律事实具备的条件也都应当在民商法律中显现出来。任何法律体系所说的成熟与完备都仅限于那个时期或那个程度。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再成熟的民商事权力体系也会随之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以迎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2.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的普及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性,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被传播,这使得信息传播由过去单一化的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再受到束缚。但是受开放性的影响,信息交流也在不断发展,人们也因此得到更加广阔的空间。当今时代下,互联网的普及率和完善率很高,信息传递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传递措施,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互联网的信息自身具有一定的经济性,那么其中的现实意义主体是不能被忽视的。在网络时代下的民商活动也会受到信息的影响,因此民商法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特别是立法方面,应当将更多内容融入到民商法的经济体系下,例如版权的控制权、信息库的专用权等。 三、民商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经济一体化日趋显著的今天,这样的形势下,民商法也应当将法律体系趋于全球化,将全球价值的观念与相应的法律观念同步。 (一)民商法应用范围的发展 所有内容的建立必须体现在完善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民商法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这与社会逐步发展进步的过程是息息相关的,但是社会发展速度快,民商法更新的速度显然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是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民商事活动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了民商事信息这一影响因素。 由此可见,民商法应当赋予更多信息提供者相应的权利,建立更加完善的民商事信息库,这也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将劳动成果得以有效保护的有力措施。但是,信息库在现结单还并不完善。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域名的形式应用于民商法之中。域名到现在也没有真正体现民商法的具体定义,还仅仅停留在一个虚拟地址的层面。域名是信息时代下的产物,网民在进行信息联络时,可以通过域名的形式进行查找和访问,并将自己的信息通过网络完成查询等工作。因此域名是信息联络和传递的有效途径。它也成为一种商业符号,很多商业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一定的联系,例如进行商标注册或知识产权等行为时。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利用好互联网的武器是商家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举措,域名势必会成为其竞争过程中成败的筹码。这样的背景下,民商法应当及时将域名保护起来,维持市场的竞争秩序。 (二)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加之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民商事活动交易双方可以利用互联网交流,但是交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隐私或利益方面的问题,这些信息的发布可能会波及到信息发布的一方。 由此可见,处于对信息所有一方的保护,民商法应当及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民商法及时调整对象是与周边环境的发展脉络息息相关的,如今民商法所处的环境是信息更替频繁的时代,民商法可以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其进行信息交流时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充分发挥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 (三)民商法实现全球统一 过去,国与国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但是网络拉近了国家间的关系,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特别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民商事活动在网络的驱使下变得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民商法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站在全球经济的范围内,法律观念与标准也应当与民商法实现统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拥有着不同的习俗、风俗和法规,因此不同国家的民商法也应当根据适用的外界环境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最终是按照大同小异的脉络进行发展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在不断更替,民商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科技水平及经济发展都在不断提高,民商法体系也势必会越来越完善,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赋予民商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不断更新民商法的具体内容,是根据时代需要的有效措施,要想使民商法及时发挥作用,离不开更加完善的民商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2013,13(3).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 [4]惠强.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