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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16-06-21 10:44 点击:
摘 要 近两年参与暴力恐怖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都是在地下讲经点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地下讲经点的危害巨大,对于在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势在必行。地下讲经点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存在如下法律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摘 要 近两年参与暴力恐怖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都是在地下讲经点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地下讲经点的危害巨大,对于在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势在必行。地下讲经点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存在如下法律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意见中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本文建议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使家庭教育有法可依,建议在新编写的《民法典》中细化监护人的责任,建议构筑在政府主导下的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关键词 新疆 地下讲经点 未成年人 权利 保护 

  近两年参与暴力恐怖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都是在地下讲经点接受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新疆的地下讲经点特别是新疆南疆地区的地下讲经点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目前,新疆地下讲经点已开始由新疆南疆地区向北疆的石河子、克拉玛依、东疆的哈密、兵团各师以及内地的河南、青海、宁夏等城市蔓延、渗透。地下讲经点的危害巨大,对于在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势在必行。 

  一、新疆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的现状 

  地下讲经点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办的以传授宗教知识为主要目的的讲经班(点)。在新疆,非法教经现象主要发生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教民中。 

  (一)新疆地下讲经点基本概况 

  近几年新疆共查处非法讲经点数百起,涉案人数达几千人(具体数据不便详列)其中未成年人占有的比例逐年上升;男性多于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们还要清醒的认识到,政府查处取缔的地下讲经点数量只是实有地下讲经点数量的一部分,大量的私设经文点和非法学经场所并不在我们的控制之内。 

  新疆查处的地下讲经点可以呈现的以下规律:一是学经者多为未成年人,他们大多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都是父母强迫送来学经;二是教经者的文化水平很低,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甚至文盲,大多数是当地的农民,无固定职业; 三是非法学经时间多发生在寒暑假期间或每天学生放学后;学经地点多集中在宗教氛围较浓厚的重点乡镇、偏僻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四是教经形式从集中封闭型、寄宿式向开放式、走读式、家庭式发展,从传统形式向网络形式发展。 

  (二)新疆地下讲经点的发展趋势 

  新疆的地下讲经点表现为如下的发展趋势:低龄化现象普遍,学经人员普遍年龄较小,教授经文的教职人员年龄也趋于低龄化,女性学经人员数量有所增加,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学经地点的隐蔽性、流动性、狂热性均有所增强。 

  学经地点隐蔽性增强,为了逃避查处,组织者想尽办法在羊圈、仓库、卧室炕下挖地道、密室,还在羊圈、仓库、院内安装摄像头以便于监控外面的一举一动。学经手段的隐蔽性加剧,很多父母为了应付学校、乡镇府的“控辍保学”活动,就以出生不落户、开假转学证明、医院开假传染病证明,甚至去派出所报假案,称自己的孩子失踪、意外死亡等,想尽一切办法将孩子送去学经。2014年4月,新疆自治区人大在和田地区监察时发现,于田县中小学存档的370份学生转学证明中,仅有31份是真的,其余全部是学生父母造的假证。 

  讲经点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经地点的流动性。2013年4月,在新疆和田洛浦县洛浦镇海力派曲许尔盖村发现一个非法教经点,5名学经人员白天在组织者家中织地毯,每天凌晨五点钟有专车接她们去教经师傅家学习一个半小时的经文;为逃避打击,教经师傅就会组织大家每天去不同的学员家学经,无固定教经地点。二是教经、学经人员的流动性。2013年6月,新疆和田市公安局在河南省查处一非法学经点,23名学经人员只有一人已满18岁,其余22名学经人员均为未成年的新疆籍男孩,这些学经人员并不是单纯的学习《古兰经》,每天还由专人负责进行体能训练、练功习武。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教经师傅并不局限于在本地教经,他们会以做生意、会见朋友、看病等名义,前往异地实现跨省市、跨地州教经,以此达到逃避打击和扩大影响力的双重目的;而学经人员更是无所顾忌,前往亲戚家、朋友家,或慕名到一些“野阿訇”家去学经,并不局限于在本地学经。 

  学经人员学习经文的狂热性表现在:地下教经点有严格的学习制度、生活作息制度,学经人员可谓是达到了废寝忘食的地步,他们每天组织学经儿童学习经文,中间还会不间断的播放一些带有极端思想和暴恐方面的音频、视频,以达到煽动、蛊惑的目的,从精神上完全控制学经人员,使他们对极端宗教变得狂热、丧失理智。 

  二、 新疆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更是法律条文的贯彻落实。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这说明在我国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受教育的权利,也是未成年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新疆地下讲经点中的未成年人有一部分就是父母不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去学校学习,而是送去地下讲经点中学习的未成年人。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在新疆地下讲经点学习的很多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是由父母决定用学习经文的方式代替了国家的义务教育。 

  (三)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中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在新疆地下讲经点学习的很多未成年人的父母认为把未成年人送去地下讲经点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疆地下讲经点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对策和建议 

  新疆地下讲经点发展迅速、危害巨大,地下讲经活动引发的诸多问题,已然成为新疆社会管理必须越过的障碍,未成年人在地下讲经点之中迷失,是国家和社会宝贵资源的流失,也已构成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巨大隐患,我们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最大限度的阻断日益蔓延扩大的非法讲经活动,尽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议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使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未成年人辍学、流浪、非法学经讲经乃至于违法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密切关系,特别是暴力恐怖案件中的未成人走向犯罪,无一例外父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依法明晰家长的监护责任,使家庭教育有法可依,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二)建议在新编写的《民法典》中细化监护人的责任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更多的责任,可以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用立法明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国家公权力全程干预和监督原则,父母、近亲属和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职责原则等等。建立相关的具体配套制度如建立强制举报制度,使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行为处在各方严密的监督之下,在未成年人被不当对待或者忽视时,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机构介入家庭监护之中,情况严重时,判令终止父母的监护资格;建立相关的追责制度,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暂时剥夺监护权的方式进行干预;建立完善特殊未成年人监护帮扶制度,在监护制度中应当针对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国家应当对得不到家庭监护的未成年人承担起监护职责应建立专门的长期监护机构、监护场所,聘请固定的监护人员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保障,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三)建议构筑在政府主导下的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1.增强学校教育。愚昧无知盲目拜教是未成年人走进地下讲经点的最大祸根。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增加各地的学校数量,改善相关的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提升教学质量,增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阻断宗教向学校渗透等等,是办好学校教育的长期目标和迫切任务。具体实施上,一要严把中小学义务教育关,确保所有未成年人都能接受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学习,二要坚守德育为先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品质教育摆在首位,切实摆脱应试教育,三是设立特殊学校或是在学校设立保学机构,严防那些“家长管理失灵生”、违纪混世的“双差生”,违法犯罪临界点的“危险生”流入校外,走向社会对立面,四是加大职业技能、就业实招教育,让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有一技之长,能做事、做成事。 

  2.重视社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参与各类犯罪,是新疆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疆反恐维稳完整体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把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分工细化到每个公民与法人的生活工作中。 

  3.推广试点成果。在新疆推广“洛浦县杭桂乡”、“墨玉县芒来乡”试点的做法,由工作队领导组团深入农村为广大村民开展“五讲”活动,即“党员干部讲政策、卫生部门讲健康、政法部门讲法律、群团组织讲风尚、宗教人士讲教育”,通过宣讲不断提高农牧民的法律意识、健康意识和道德意识;另外也可制作生动形象、寓教于乐的挂图、展板、光碟,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接受现代文化的洗礼。多年来,“三股势力”与我们争夺农村阵地、争夺青少年一代,从微观生活领域到宏观思想领域不断地变换手法,从“台比力克”宣传到利用书籍、光碟、多媒体卡和互联网传播千方百计全方位地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手段、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多种手段并进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地力娜尔·君马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法律思考——以新疆流浪儿童为视角.新疆社科论坛.2013(3). 

  [2]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牛凯.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4). 

  [3]佟丽华.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与建议.法学杂志.2010(3). 

  [4]李晓霞.地下讲经点的前世今生.共识网.2014-04-25 10:26.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dfzl/article_20140425105037.html. 

  [5]李永峰.左右新疆未来的暗流——新疆民间经文学校初步观察.凤凰博报.2013-11-08 18:44:35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1062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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