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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和公证赔偿

时间:2016-05-31 14:23 点击:
摘 要 本篇文章主要以《侵权责任法》为主,着重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公证赔偿,对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规则原则以及赔偿范围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公证赔偿 赔偿范围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是当前我国比较成熟、完善的民事基本法律,起到保护
  摘 要 本篇文章主要以《侵权责任法》为主,着重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公证赔偿,对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规则原则以及赔偿范围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公证赔偿 赔偿范围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是当前我国比较成熟、完善的民事基本法律,起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整体角度分析侵权法律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与要求;二是在法律制度中会涉及侵权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公证法》为例,不仅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并且也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以及利用公证弄虚作假行为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等。从时间角度分析我国《公证法》出台的时间比较早,虽涉及的内容较多,但是却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此发展基础上所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载体便是发展法,另外还针对侵权责任的原则以及相应的承担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在新形势下积极分析《侵权责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 
  在2006年3月份我国便推出了《公证法》,《公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构建,从某种角度分析,《公证法》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并通过国外地区公证赔偿模式出发进行分析与探究,对公证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当前,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主要方式与途径便是公证赔偿,从历史发展角度探析,我国公证赔偿制度主要历程4个发展阶段: 
  在20世纪80年代属于公证赔偿制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才刚刚恢复公证制度,但是从整体角度分析,有绝大部分法律条例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赔偿的内容,并且在《公证程序规则》中也仅仅决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相关情形。 
  在20世纪90年代是公证赔偿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那个时候我国的各个地区已经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具有地方特色与区域发展的公证条例,并针对公证赔偿进行了规定与要求。 
  到了21世纪初期,我国公证赔偿制度发展到了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家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条文制定了过错赔偿责任制度,甚至部分地区构建了公证赔偿基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我国公证协会与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如此一来则不再实施传统模式下国家赔偿方案 。 
  第四个发展阶段是在2006年3月份我国正式实施《公证法》,该法律的推出从根本上决定了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其中《公证法》经协商处理,在进一步明确归责原则以及公证机构追偿权的同时,也对协商赔偿以及诉讼赔偿的方法进行规定以明确。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由于《公证法》的部分内容过于原则花,并且很多规章制度没有得到细化,所以其中有部分问题存在争议。而《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是建立在《公证法》基础之上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赔偿制度,并且也从根本上对公证机构的构成条件以及过错进行了界定,对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肯定 。 
  二、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的归责主要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之后依据何种要素进行负责,归责可以将法律的价值判断进行体现,属于一种比较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另外归责原则作为责任判断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人侵权责任加以确定与规定。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分析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规则原则的依据便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其中公证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属于过错原则的基本范畴之中,但是要想真正将其中的关系加以分析与探究,那么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 
  (一)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一般而言,构成过错责任包括两点内容,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行为的不违法性,两者之间以相互依存的方式存在,没有行为那么不会构成侵权责任,而这种形式也分为两种,分别是行为与不行为,而不行为是建立在行为人特定业务之上的,所以在对公证行为进行分析的时候则需要对《侵权责任法》所提出的民事权益加以分析与探究。 
  (二) 损害与赔偿范围 
  在《侵权责任法》中最为主要的内容便是损害,主要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不论哪一种损害都是构成过错责任的主要因素。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公证法》可以得知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如果造成损失则需要由公证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过错的认定 
  1.过错的性质。对于过错的基本性质当前我国学术领域仍旧存在争议,并主要体现在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过错说,持这一观点的人会认为过错属于主观行为,主要是一种民事主体的内存意志,主要表现在故意与过失两个方面;二是客观过错说,持这一观点的人会认为过错属于行为偏差,是一种法律价值上所获取的否定判断;三是观点认为,持这一观点的人会认为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的概念,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需要采取对过失采取客观评判标准,对故意采取主观评判标准 。依据《侵权责任法释义》可以了解到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谴责心理,是都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从这一系列的观点分析可以了解我国立法机关在过错的性质上持有客观与主观相互融合的观点。 
  2.过错程度和重大过失。过错主要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故意与过失,在现实生活中为从根本上解决各行为人责任分担的现象,需要加强对过错程序的探究。当前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知过错程度已经得到了规定,并且按照严重的程序可以将过错分为恶意、一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等类型。其中依据对过错的分析与了解,可将重大过失划定为过错较大程序的过失。而对于重大过失的基本概述,我国法学领域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主观说与客观说。主观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预见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客观说则认为需要利用客观标准对行为人是否出现重大过失进行探究。 
  3.共同过错与免责事由。在对公证过错进行分析的时候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如共同过错与免责事由。其中共同过错属于侵权现象,是对他人基本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如果从《侵权责任法释义》角度分析,可以将其划分到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范畴之中。另外在我国所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免责事由也被成为阻却违法行为,是一种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的情形,由于免责事由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所以需要加强分析与探究。在我国法学领域会将免责事由划分为两种,第一是免责事由,主要是指损害行为,比如像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等。从法律角度分析,公证具备证明属性,不论证明的多少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过错是不是公证机关的组成部分,并且公证还分为公证当事人与第三人两种类型。从某种角度分析,公证赔偿案件所具备的免责事由是因为受到受害人过错的影响,在《侵权责任法》中针对这一系列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比如在第二十六中明确了过失相抵的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对被害人故意进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对第三人的过错进行规定。除此之外,从过错责任适用范围进行分析与了解,可以清楚得知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人过错,不仅需要免除被告的相关责任,并且还需要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举例说明,如果第三人过错造成了损害,那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得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抗辩的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被告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分别构成了统一损害,被告方可以将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向原告进行抗辩,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 
  三、实现公证赔偿制度创新发展的对策 
  首先,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督促司法部门制定相关的准则,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要求得知,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办证规则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在出台《公证法》之前便制定了相关的办证原则,但是却仍旧存在不足与缺陷。在2008年我国司法部门下发了《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通过对该通知的分析与解读可以得知该项文件不仅出具了公证书的格式要求,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办理了继承类公证和强制执行类公证的办证规则。另外,在近几年我国公证协会以及地方公证协会下放了相关的公证事宜,这些内容是行业内的办证指引,是对公证质量进行检查的一个载体,虽然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官审理公证赔偿案件范畴之中,但是公证质量检查却不是法官判断的主要依据。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便是由于办证指导意见不是规范性文件,无法得到司法部门的批转,并且也无法将其设定为主要的指导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要想真正推动公证赔偿的有序发展,那么则需要司法部门领导的关注以及我国公证行业的支持。 
  其次,公证协会需要进一步完善公证赔偿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赔偿准则进行办事。从当前我国公证机关发展现象分析,有非常多的公证机关需要每年缴纳相关的公证赔偿基金,用途主要分为两点:一是用于公证责任保险,二是存放在中国公证协会、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公证机构之中 。如果需要进行公证赔偿,那么需要应用保险理财,并通过所存放的基金进行解决。当前我国公证赔偿基金的金额数量得到增多,为从根本上保证该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则需要制定有效的公证赔偿基金管理方法,遵循相关的赔偿原则,推动我国公证制度的有序发展。 
  最后,需要进一步发挥公证赔偿案件教育与预防作用,将《侵权责任法》作为主要的载体,在填补法律空白的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以及预防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对应的公证赔偿案件也变得比较多,在这一发展情况下则需要我国公证协会将公证赔偿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并积极下放到公证机构之中,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对公证员进行警示,并且也可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注释: 
  沈宗仁. 侵权责任法和公证赔偿辩析. 中国司法.2011(8).66-72. 
  汪宏政. 公证按份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评析.中国公证.2011(8).12-14. 
  徐琦. 侵权责任下的公证赔偿问题探析.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42-45. 
  乔娟.论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类型化的依据、原则与程序.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9).89-90. 
  阮娜.论公证赔偿责任核心构成要件.中国司法.2012(10).61-65. 
  罗会必.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4).32-33. 
  石佳友.当代侵权法的挑战及其应对——“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综述.法律适用.2008(8).17-21. 
  参考文献: 
  [1]戚磊.《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公证过错归责原则.中国公证.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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