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立体空间,虽然它是无形的,是一种虚拟的空间世界,但是它却能为犯罪提供沃土。这是因为空间的文化与法律冲突造成了一定的婚礼,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从国际社会来看,缺乏统一的网络法律控制,不同的国家对于网络的规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差,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即使出现了危害社会的网络犯罪,法律也很难予以规制。从我们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网络的规范很是欠缺,即使我们的刑法规范,也仅仅有三个罪名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制。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缺乏系统的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规范。 第四,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为网络犯罪提供的屏障,而这种动机的追求成为了犯罪的推动之一。根据刑法原理,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我们必须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必须根据这一原理来认定。由于网络犯罪较强的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渴望技术的提高为由,而掩饰其真实的犯罪目的。这位司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增加了困难。 三、预防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订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出现,也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必须利用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综合各方面的积极力量进行规范和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在管理上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依靠的是操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也就成为了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密技术,认证技术、病毒检测和清除技术等等,为计算机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先进安全的机器和高效的杀毒防攻击软件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的。”大力开发安全然间和防火墙系统,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是加强我们的管理对策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对于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以保证在网络管理方面不为犯罪分子留下任何漏洞。 2、在法律上 网络犯罪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奖刑事法律介入到网络范围之中。而且也加强了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在法律方面,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予以考虑。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当前,我们立法采取了“渐进式的立法模式”,从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开始规范起,逐渐扩大刑法所规制的范围。随着我们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网络范围在人们生活中的渗透程度,我们的立法也必须不断增加新的犯罪种类,以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调控。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控制体系,以把好社会的最后屏障。我们要不断完善刑事侦查系统,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严密地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要加强司法审判的运作,更好地利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惩罚网络犯罪。 3、在社会调控上 我们不仅要依靠管理和法律方面的对策,以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社会监控,而且,还要加强其他方面的社会对策的作用。加强法治和计算机安全教育,推行网络伦理的影响,以及加强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等方面,以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制订合理的社会综合调控政策,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 总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侦查,也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网络犯罪的产生,是客观的社会原因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的结合。我们在分析、探讨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时,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我们须依靠司法制度加大对网络监管方面的力度,也要加强对人们法制上的宣传,使我们的网络真正成为一个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平台。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还需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方面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刑法》主编:陈兴良周振想李汝川长安出版社 [2]《证据法学》主编:江伟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3]《国际经济法》主编:谢邦宇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4]《国际司法教程》主编:赵相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