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中国法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改革已经进入了更加纵深的领域,涉及更加多元的利益。法治不仅是实现全社会治理制度化和理性化,更重要的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当下的法治建设,更多发挥的是法律的治理功能,而并没有真正实现法治的人权目的。产生这种法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忽视了法治建设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法治建设不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而且还要讲究法律的实效性,即要把法律从抽象的规则变成对整个社会的统治规则,实现“立法型”法治到“实效型”法治的转变。地方法制建设是对中央法治建设的积极回应,即在国家统一法治战略中,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法律。公众日常生活中直接与地方政府产生关系,和中央的关系是间接的,他们大部分事务是在地方解决的,这必然需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规则,并自愿遵守这样的规则,地方法制建设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真正根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以民主协商方式表达人民“自治”理念,最终实现“人民主权”的“自为”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讲,公众通过参与地方立法实践,有利于实现民主与法治的高度统一性。地方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治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而且可以从整体上推动中国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但是,在地方法制建设中,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例如,在制度层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滞后,缺乏专门和系统的高位阶法律规范。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散见于《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规章制定暂行条例》;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馈配套机制等也并不完善。在参与主体层面,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有限,参与的效果不理想,公众素养的培养和参与代表的选举,以及公众参与的立法范围等也存在较大问题。而另一参与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参与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等许多问题,都是以后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参考文献】 [1]戴激涛.协商民主研究:宪政主义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4):3-18.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2014-1-11. [6]广州试水立法网上听证 首日点击量达255万[N].人民日报,2012-12-07(11). [7]深圳举行控烟条例立法听证会罚款额度执法主体成关注焦点[N].法制日报,2013-5-16(12). [8]珠海近十年来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N].法治广东,2012-10-17(1). [9]葛洪义.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115-112. [10][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1][英]保罗·金斯伯格.民主:危机与新生[M].张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12][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 [13]广东出台一部法规要经“五道口”,广州网上立法听证会凝聚高人气[N].广州日报,2014-3-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