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作用与反作用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现实社会中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思维为法治方式提供理论、观念的支持,法治方式将法治思维付诸实施、行动,不断论证法治思维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当其中一方发生改变时另一方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化,否则在两者的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应该首先针对法治思维进行调整,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确立新形式的法治思维之后就会自然而然的产生新的与之相配合的法治方式,适应治理国家方法方式上的变化,在变化中不断对两者进行完善,达到两者相互作用的最佳效果。另一方面,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反作用的状态,两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促进国家法制化的发展,相反,国家的法制化的进展也会不断的对两者提出新的要求,督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不断更新完善,这种相互作用和反作用的效果有利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科学化进步,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不断对改革中的糟粕进行剔除,最终实现这种健康发展运行的良性开展,实现国家长久持续的现代化发展和进步。
四、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具体应用
在发展初期法律的强制性主要是社会人群观念习性的落后的特殊要求,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维护,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变成一种社会人民的共识,变成人们不约而同的都会遵守的一种思想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一种不能缺少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发展,改革是推动国家进步的不竭动力,发展是国家始终如一的前进目的,而在这样的基础上稳定是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它们的关系就体现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对两者进行有效的使用和操作才能解决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是矛盾关系,是国家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创新,是治理国家的必经之路和必备手段。
法治化的发展重点并不是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党和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而是要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发扬光大,成为人们思维认知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人们会去自觉地遵守并且维护法律,这才是法治最自然的存在状态,是我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决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确立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国家稳定和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价值、内涵及养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6).
[2]陈辰.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区别与联系.枣庄学院学报.2014(1).
[3]孙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9).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
[5]王紫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和应用——十八大报告的法治解读.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