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需要法律加以控制与调节,尤其是经济市场,对于法律的需求性更为突出。然而,社会实践只是法律的基础而非法律的本质,经济法的产生需要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加以实现,根据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与实际情况,在经济法理念的指称功能之下,将法律概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形成高度的理性认识,并最终转化为可视的经济法律。 (三)推动功能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众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尤其是在经济法的观念方面,法律意识更低,这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经济法理念具有高度的真理性与科学性,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尤其是经济法的观念方面具有理想的作用,可帮助消除陈旧的法律文化,升华民众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言以蔽之,经济法理念的推动力大小是社会文明程度、法制程度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三、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 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价值”二字进行释义,可理解为“物对人的需要的有用性”。“物”即是价值,人为“主体”,前者满足后者需求的过程,即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法律价值是一个接近哲学范畴的命题,可将其分为“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个方面,是人文精神的外在体现,因此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应当更加全面,一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主导价值 主导价值即是社会价值,也可称其为公共利益,约十九世纪中叶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经济学理念的含义,第一,社会利益应当是基于公平原则与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之上的,在经济法的指导之下,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以按劳分配取代按需分配,体现社会利益的核心内容。在经济法的领域之中,平等与公平是两大基本主旋律,任何经营者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赢取应得的利益,严禁垄断行为与不良的市场竞争,以维护社会全体人员的权益。第二。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我国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所谓国民经济,是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统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是指生产环节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平衡,这就是“无形的手”, 是经济法理念的最高价值的基本体现。 (二)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即是社会效益,较之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其内涵更加丰富。鉴于经济法理念的正义性,社会效益最大化不同于经济效益最大化,还包括着人文情怀、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基本价值隶属于主导价值,而其本质内容又相对独立。经济法理念承认个体效益,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邓小平言:“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然而经济主体在追求个体效益的同时,不允许损害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法的法律效力。效益与公平无本质上的差异,国家承认,法律允许经济主体将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然而整体的物质基础需要保持一定的秩序与平衡,主导价值与基本价值互为表里,相互补充。 四、经济法理念缺失的表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将经济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之内,认为经济法尚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条件,故归属于行政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理念缺失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便存在,经济法本身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敏感度较高,思维的偏差直接导致经济法理念缺失,具体表现如下: (一)忽视经济法的作用 早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当中,存在几乎否定经济法的弊端,这是司法改革局限性的一大体现。我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悠长,再加上受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民众的经济法观念明显不足,在市场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今天,经济法理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同时,我国的经济模式长期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的弊端,这种垄断会导致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相互独立而存在,不利于经济法理念的提升,经济法的作用被严重忽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行政法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