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而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立法中却未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不利于维护法制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研究以及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中确有必要。而相较之下认为悬赏广告属附停止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将悬赏广告与合同、侵权行为等并列共同作为债权的发生原因更加适宜。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责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何勤华.民法债权总论·各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杨秋霞.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经济与法.2004(6). [4]张博.浅析悬赏广告.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5]张莉丽.辨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 [6]艾朝霞.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