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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2)

时间:2015-01-07 17:01 点击:
涉众性的一个众字便意味着该类行为必然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不然不成其为众。该类行为实践中往往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媒体对公司业务进行大肆宣传,甚至利用名人效应让投资者确信投资回报的可行性;另外则是通过人与人

  涉众性的一个“众”字便意味着该类行为必然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不然不成其为“众”。该类行为实践中往往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媒体对公司业务进行大肆宣传,甚至利用名人效应让投资者确信投资回报的可行性;另外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信息相互传递进行宣传,甚至会出现大规模组织客户或向不特定群众来宣传公司业务等情况,这说明了其公开性。但该类犯罪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江盈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嫌疑人只在公司前期运作中出现甚至在组建公司中也是委托他人进行,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都是聘用人员或者不相关人员的姓名,出现其本人的情况则使用的是假名,查处时身份的落实都是难点。这类犯罪涉案资金通常采取现金交易模式,或者采取迅速提现转移到其他无关联或用他人身份开具的账户,造成追赃难。

  (五)犯罪定性复杂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定性难度越发凸显复杂化,比如该类犯罪一般都披有合法公司的外衣,而其经营的整个过程不过是为了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有利“外壳”或“幌子”,但实际操盘人只是个人行为,在定性上应剥去其“外壳”认定其为个人犯罪,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性以及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具有复杂性等因素,往往以公司行为论之,导致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之查处。另外,域外取证的限制有时也使得案件定性复杂化,如公安部查处的香港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8000余亿元案中,尽管明知该公司负责人采取内盘交易模式进行操作,客户资金也被用于公司其他事项,其行为极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但是由于其交易网站设立在境外,取证难导致了只能以现有证据认定非法经营。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结合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凸显的特点进行剖析后,我们认为对该类犯罪的防控主要可通过如下几个对策。

  (一) 提前预警强化预防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效的预防是主要渠道,通过对该类犯罪的通常特点及时进行针对性分析并给予恰当的犯罪预警,则能有效的遏制并减少该类犯罪。我们认为,有效的预防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通报制度,即公检法机关及时向社会通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审判等处理情况,并对频繁出现的涉众型犯罪手法、危害,典型案例呈现等方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渠道进行披露,从而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并给公众以有效的提醒,以达到预防和警示的目的。如果说通报、披露制度主要是一种对普通公众的一种提醒,那么对犯罪罪名特定、对象基本固定、犯罪场所相对集中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如在公众休闲的广场对老年人开展宣传,在劳务市场对农民工开展宣传等等。

  二是对“高危人群、高危行业,高危楼宇”进行重点预防与布控。高危人群是指受害群众、业务员、经理、公司负责人等积极参与人员,对之应建立涉嫌涉众型犯罪的专门数据库,无论其在这类犯罪中处在的地位如何,均一律打指纹、抽血样、明确身份库,并适时在该群体中物色信息员及特情。高危行业,主要是容易发生该类犯罪的行业,如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做到定期走访摸排,了解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公司经营模式,公司人员架构及工作人员身份情况,及早进行风险判断;高危楼宇,即容易发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楼宇,除对楼宇中的高危行业进行走访摸排外,应在楼宇的物业中,经营者中物建信息员,及时了解情况。

  三是积极引导群众谨慎投资、合理投资,老百姓逐渐富裕后,多又思考让手里的钱的“更有收益”,正是这种心理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预防也应从此着手,即必须让民众清楚知晓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不规范的投资活动失败风险更大。另外还应该着手于让其资金有方向可投,故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开发不同的理财产品应对不同人群之需求,让民间投资有放心路径;由于在投资领域的违法犯罪常常是因为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让民众获知投资方面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则尤为关键。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问题,“应适当放松民间金融管制,打破金融垄断,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正规金融”,但需要规范化、公开化,让资本在阳光下行为。

  (二)强化协同从严监管

  除了预防之外,还需要部门间协同监管有效挤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空间。

  一是要加大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涉众型经济犯罪,多集中于金融领域,而且该类型犯罪的频繁爆发,更是暴露出目前金融机构的存在问题,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出于“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往往将本系统内的经济犯罪仅仅视为违规违纪问题加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建议政府金融办与银监会有效联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不定时不定期的巡视与监管,及时发现并移送异常资金流动线索。

  二是工商行政机关及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公司的日常监管,尤其对新成立的投资咨询、股权投资、生物科技等公司情况进行主动摸排,掌握其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经营模式,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备案或处置;另一方面是严防抽逃出资、做假账、偷税漏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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