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代孕者方面,代孕者作为协助委托者实现生育权的妇女,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代孕者需达到适宜的年龄;第二,代孕者如果已经是合法婚姻的家庭,需出具合法配偶的书面同意书;第三,代孕者需至相关医疗机构体检,由医疗机构确认其满足孕育的条件,如无疾病、无遗传病、心理健康等;第四,代孕者与委托者应不能是委托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避免伦理与血缘的紧张;第五,代孕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代孕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出现强迫的迹象,以避免地下权钱交易的商业代孕。 (3)相关参与者的界定。其一,对医疗机构的界定,医疗机构作为代孕行为的技术参与者,如不进行限制,代孕的成功率将很难保证。笔者认为,首先,作为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对代孕的医疗机构进行限制规定,实行特别许可、附义务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等对医疗机构予以特别限制,这点可以参照烟草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不能参与相关事项的经营,对于技术操作人员还应当取得相关技术证书。其次,严格限制医疗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一个行政区域就允许一家医疗机构,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业务的杂乱。最后,医疗机构应实行院长责任制,对代孕者的人身安全负责,避免权钱交易导致商业代孕的出现。 其二,对中介机构的界定,目前网上出现了形形式式的中介机构,缺乏界定。笔者认为对于中介机构:一是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且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实行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可以参照《经济法》的行业协会的规定,将中介机构并入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打击地下无牌无证的中介机构。 2.代孕合理使用的法律调控。(1)规定行政机关的介入。代孕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专门行政机关的核准监督,上文已提到,基于我国的法境,代孕协议只能是意思受限的。行政机关的介入是为了保证操作技术的垄断,对委托者、代孕者、代孕协议进行核准,避免出现商业代孕;对医疗机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颁发资格证书,引导代孕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违法事件的发生。 (2)设置资格认定的程序。笔者认为资格认定程序可以参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由委托者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到法定医疗机构检验并开具证明,由行政机关核准;其次,由中介机构提供代孕者,经法定医疗机构确认条件,开具证明并由行政机关核准;再次,由代孕者与委托者签订代孕协议,其内容要经行政机关的核准通过;最后,代孕在法定医疗机构进行,行政机构实行实时监督。其中涉及到的申请期限与协议的期限可以具体规定。 (3)建立权利保障的制度。为了避免代孕者或委托者维权难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多种权利保障机制,如协商、诉讼等。为了避免委托者由于性别等原因不认代孕出来的孩子,可以引入担保条款,即按委托者的经济状况,由其提出一笔保证金存入行政机关的指定银行或抵押等,如果委托者没有以上情况,则担保条款无效,一旦委托者违反协议的要求或变相不要孩子等,这笔担保将作为处罚。这些权利保障机制可以经过具体实践而不断完善。 四、结语 科学技术与医疗技术的日新月异促进了新一代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代孕作为人工生殖技术不断完善的产物,面临着法律困境,本人认为主要是法律概念的不统一、法律规制的滞后。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本土,制定新的《人工生殖法》对相关问题都进行重申,以解决学界的争议,而且更好的治理代孕市场的混乱秩序,从而能够更好的为不育不孕家庭带来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