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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竞争缔约制度及其影响(2)

时间:2014-10-09 16:47 点击:
三、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法律保障 首先,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宋代确立管理竞争缔约事务的机构,对官有工商业经营权转让、对官田采用竞争缔约出租和出卖的事务由常平司总领,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出纳、
  三、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法律保障 
 
  首先,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宋代确立管理竞争缔约事务的机构,对官有工商业经营权转让、对官田采用竞争缔约出租和出卖的事务由常平司总领,“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出纳、抵挡、户绝之累是也。”常平司将出卖法令下达各地,州县根据法令将采用竞争缔约方式出租或出卖官田或官有工商业经营权的事宜出榜公示,吸引民户竞争承买。采用竞争缔约方式所得的收入则由州县通过转运使上交到中央的司农寺-常平司系统。其次,承租人或承买人提供担保。在工商业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官府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亏损,规定承包人必须向官府提供物保或人保,对“买扑”户要“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其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者,均偿之。”仁宗时规定,对出卖酒务须以“城郭、草市、冲要道店产业充抵挡”,并“令五家相保,如有私滥,坐五保”。神宗时期亦规定“遍卖天下坊场,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宋代规定了完备的契约担保制度,对于有风险的官有土地的出租出卖的竞争缔约,则承租人或承买人更要提供切实可靠的人保或物保,这样既可以抑制投标人的盲目竞争,又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与亏损。另外,规范和限制官员行为。宋代政府严禁官吏违法估价。“如敢高抬下估,亏损公私,遣官按视,比近田土舍宅稍有高下,官员取旨窜责,人吏杖脊,配海岛。”在官田出卖中乞取财物,实行“重禄法”。宋代还严禁官吏投状承买、承租官田和工商业经营权,规定“除本州县吏公人外,应官户、诸色人并听承买”。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竞争缔约制度的公平性,体现出公平竞争的精神。
 
  四、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影响和现代启示 
 
  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助长了宋代民众的“重利“思想。宋代竞争缔约制度是民户之间不分地位、等级的差异在缔约时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官府将竞争的标的物“给付价高之人”,这种方式无疑表明金钱的多少是在竞争过程中取胜的决定性因素,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培植了人们的“重利”和“金钱万能”的心理,助长了民间“争钱夺利”的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形下,宋代因家产和财物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数量急剧增长,一时出现了民众的“健讼”局面。这些民事诉讼在正统“无讼”视野下被视为道德败坏的表现。宋代的这种“重利”思想在我国整个古代史上实属罕见。 
 
  第二,官吏腐败,民众破产。通过竞争缔约而获得的官有工商业经营权和官田能够给竞标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官员们也想从中获利。因官员们在竞争中具有比其他民户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他们也参与其中,与民争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精神。在投标过程中,官吏们还向投标人“乞取财物”,这使得部分官员从中非法取利,加重了官员们的贪污腐化。常平司收取的坊场钱,引起转运司和州郡的觊觎。因常平司坊场钱的管理存在漏洞,转运司和州郡想尽各种办法加以适用,或申请借支,或申请经费,或擅支擅借,造成对坊场钱的侵蚀。另外,官府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不顾国家政令的规定,虚抬高价,使承买者“破产不足以为约”。熙丰年间,官府遍行“实封投状”法,“人户务求必得”,盲目竞争,造成众多承买者破产失业。 
 
  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虽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它产生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小觑。 
 
  首先,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创新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机制。宋代采用竞争缔约方式处理国有资产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在这种动力的驱使下,国家将国有资产交给私人去经营,只收取部分利润,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样既可以节约国有资产经营成本,又可以将国有资产置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一改之前国有资产发展中的颓废之弊,激发了国有资产的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原本经营亏损的坊场,除降低价格外,还“不以着价及与不及体减分数,但拆封日,取着价最高者给付”,这不失为处理亏损坊场,转亏为盈的好办法。对于国家缺乏资金开垦的官有荒田,将其承租或承卖给私人,既减轻国家的财政支出,又可以收取课税或价金。宋代的这种经营机制为我们创新国有资产的经营模式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给广大民户提供了一个平等、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机会,营造了一个机会均等的市场环境。在竞争缔约过程中,官府为所有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竞争者之间没有高低贵贱的特权之分,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特权阶级的垄断地位。绍兴年间战乱初定时,官田的佃户多逃亡或死亡,土地“往往人吏作弊侵欺入已或为形势之家强占起造,更不纳钱,或非理减落无价”。政府则采取软硬兼施两种办法使他们交出土地,参与竞争。有些“欺隐占吝及用情障固,至人户不敢请买”,则由朝廷“重作施行”。类似诏令在宋代史料中随处可见。它表明宋代处理国有资产时不是根据官品高低、等级贵贱,特权阶层也不能在凭势力大小巧取豪夺。所有这些都被一种崭新的手段—公平竞争方式所代替。 
 
  宋代的竞争缔约制度是宋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宋代竞争缔约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给宋代社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宋代在自然经济主导下能够创造出竞争缔约制度实属不易,其中体现的公平、公正、机会均等的竞争精神和创新国有资产经营模式的积极作用对我国现代社会改革仍有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7、卷220、卷35. 
 
  [3]徐东升.宋朝买扑制度下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宋代手工业组织研究.2006年. 
 
  [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95、1之31、61之2、61之5、61之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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