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论文中心 > 法学论文 >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之完善(2)

时间:2014-08-09 10:28 点击: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之考量。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之一是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只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之考量。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之一是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只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果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造成消费者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规定此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不需要负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保护食品消费者权益的本意;二是市场上食品种类庞杂且不断有新食品出现,很难给每一种食品都制定出安全标准,对于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来说,如果其即使有毒有害,对人体造成损害,此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存疑,《食品安全法》对此没有规定,立法上出现了一个空白。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这样的限制条件为“索赔难”埋下了伏笔,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销售者明知”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消费者进行举证,可是销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主动承认自己是“明知”的吗?这无疑会增加消费者的诉讼难度,让销售者轻易规避索赔责任。

  2?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标准之考量。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数是违法者所生产和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价款,系数是十倍。从表面上看,“十倍赔偿金”责任规定貌似很严厉,实则不然,理由如下:首先,以食品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标准,会导致赔偿数额过小,丧失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以价款来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讲,赔偿金有一定的确定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其对可能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测。[4]在衡量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后,若侵权赔偿的代价远小于所能得到的利益时,法律就失去了约束力。且食品消费多是小宗消费,如果按价款即便是“10倍赔偿”,才有多少钱?而因食品的特殊性,小商品造成大损害的现象十分常见。其次,“十倍赔偿”的计算基准即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款有时无法界定,导致赔偿金额无法计算。因为有时消费者获得食品并未支付对价,比如获赠的食品、在超市试吃的食品,此时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为零,那么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就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或者消费者只是支付了部分货款或订金,那是不是意味着消费者只能获得部分“十倍赔偿”呢?

  3?惩罚性赔偿金的单一限额之考量。《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采用的是固定倍数、单一上限的计算方法,即所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律处以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种单一的规定在实践中过于刚性,缺乏灵活的适用性,很不科学。首先,单一的惩罚性赔偿金难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的最大作用就是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使其感受到侵权行为的成本巨大,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进而放弃侵权行为,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但假设一家跨国公司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根本不把消费者放在眼里,经常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不良记录,而另一家私人作坊尽管一直谨小慎微、苦心经营,但偶尔的一次因为纯粹技术问题而导致产品未能合格,按照规定同样处以10倍赔偿,对前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而对后者来说却可能是灭顶之灾了,这还能称得上公平吗?[5]其次,单一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法官而言缺乏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无法根据案情科学地、酌情地进行裁量。在食品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多种情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金进行裁量,做出裁判。单一标准的惩罚性赔偿金使法官缺乏自由裁量的空间,容易导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称,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规范我国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立法层面看,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和国际接轨。

  1?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条件。(1)合理界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界限。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仅限于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在没有安全标准或者符合标准的情形下,食品被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时,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将无法对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进行适用,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应改为生产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对于已经有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标准确定食品的安全性。对于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的食品,可以广泛参考其他的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依照这些标准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关,减少因为不安全食品所致的损害。

  (2)为食品消费者进行举证创造便利。为食品消费者进行举证创造便利是激发消费者维权热情、构建安全食品环境的重要内容。举证责任方面,可首先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批次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强制实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然后再由消费者承担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任。若消费者提出初步证据后,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不利后果。也可建立食品免费检验制度,省去消费者高昂的检验费,这样可以方便消费者取得一手的证据,为消费者诉权的实现提供条件。

  2?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言:惩罚性赔偿之根本宗旨在于适度威慑,而适度威慑之关键在于赔偿金既不多也不少。若赔偿低于损害,则威慑不足,导致预防成本相对较低,侵权行为人会加倍从事侵权行为;若赔偿远高于损害,威慑过度,将导致侵权人将行为缩减至不适当的程度,即使预期利益超过损害,其也将不会从事该种行为,其结果就是有益行为被阻止。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显然太低,其“惩罚性”含量不足,故应制定一种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


   论文榜(www.zglwb.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代理,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栏目列表
联系方式
推荐内容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9-6119-6312
微信号咨询:
18961196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