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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资源资产审计(3)

时间:2016-04-21 09:58 点击: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 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

  2.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 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3.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审查各水域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4.审查水污染整治的情况。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当地政府是否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5.审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审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征收,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关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6.审查水资源等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等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征缴,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问题。关注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等专项建设是否按规划实施。
  (四)森林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1.审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出台有关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否开展了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森林资源状况。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两项指标是否纳入了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标考核中,其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关注森 林质量状况,森林单位蓄积量是否偏低,有无龄组结构不合理(中幼林多、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少),可采伐资源少,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树种 结构是否合理。关注森林生态功能,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是否偏低,乔木林中生态功能相对较强的阔叶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
  3.审查湿地资源情况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是否逐年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4.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
  5.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审查当地每年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达的定额指标,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依法审批。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6.审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和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每年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造林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7.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
  1.审查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等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特别关注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是否达标。了解当地环境污染的情况。
  2.审查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审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 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各地的节能降耗情况,节能目标是否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否达到政府要求。
  3.审查环境保护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查各地是否实施有力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 土”行动。是否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是否达标。排污企业是否持证 排污,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无已开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投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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