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出口企业如能有效地规避反倾销,这当然是最好的了。但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企业要想真正完全地规避国外反倾销,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旦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就将卷入到一场异常激烈的诉讼案中。对出口企业而言,此时的核心任务就是尽量证明自己并不存在倾销,或当确实存在倾销时尽力使指控方裁定的倾销幅度最小,倾销幅度的多少是决定企业被征反倾销税率多少的依据。由于欧美认为中国企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从而否定了中国被诉企业成本资料的公允行,进而导致中国在反倾销诉讼时会计举证遭受严重的歧视,这实际上是拒绝了中国企业进行充分应诉的权利。经过我国多年的争取,现在欧美国家允许中国企业个案申请正常调查待遇。企业如果取得了正常调查待遇,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会计记录,计算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没有被批准享受正常待遇的中国企业,仍然要使用“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企业要取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欧盟384/96号原则”规定中国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如果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他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该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生产商基本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生产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被认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有关要求是:企业必须建立唯一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账簿需要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这些条件都是会计方面的要求,包含着三个方面的会计要求: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基础会计账簿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础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另外,这些条件涉及到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对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没有影响。但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三)反倾销终裁后的会计问题虽然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在诉讼双方达成反倾销终裁后,其结果已基本确定,调查程序也告一段落,但整个反倾销程序并没有结束,其结果也并非一成不变,企业还应继续跟踪和监控竞争对手产品的成本、价格、销售等各种信息,根据掌握的会计证据进行抗辩和举证,随时准备复审申诉以改变不利的裁决。由于国外各种偏见的存在和我国企业自身应诉和管理的失误,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我国出口企业成功抗辩的例子不多,往往被裁定高额的反倾销税,且大多数企业认为从此将永无翻身之日,其实不然,反倾销终裁并不是反倾销程序的终结,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我们还有机会。关于复审,欧盟的反倾销规则规定了“日落复审、年度复审、新发货人复审”三种情况,对于“日落复审”的规定:“最终反倾销措施应从其实施之日起5年终止,或者从对倾销和损害做出最新复审结论之日起5年终止,除非复审确定这种终止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重新产生。这种期满复审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根据欧盟生产商提出的或以其名义提出的请求进行。”对于“年度复审”的规定:“在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一个成员国的要求,或者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以来为期至少一年的一个合理时期已经过去,应任何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或者共同生产商的请求,而请求中有充分证据说明有必要进行其中复审,也可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行进行复审。”关于“个别复审”的规定:“为确定有关出口国中的新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的目的,也应进行复审,这些新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调查期间还有出口产品。如果新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能够证明,它与该出口国中产品遭到反倾销措施的任何出口商或者生产商都没有关系,并且它在上面所指的调查期间之后,事实商已经向欧盟出口,或者它可以证明,它受到向欧盟大量出口的不可撤消的合同义务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应当开始复审。”
三、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规避对策
(一)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我国企业要保护其经济利益不受侵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赢得良好的环境,只有对国外与反倾销相关的信息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和分析,即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通过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把企业获取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整合,为企业面临的国外反倾销提供早期的预警提示,便于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或降低企业损失。(1)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概念和基础。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以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为核心,综合各种服务于反倾销的数据和信息,并对其进行监测、分析、整理、归纳、判断,结合经验和专家的建议等,为企业面临的反倾销诉讼提供想应的预测和警示,促使企业采取相应的针对措施以避免损失的一种信息系统。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应具备三大功能。即信息收集、检测危机和控制危机三大功能。(2)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的组成模块。完整的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是由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这“三驾马车”组成,系统的组成模块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协同能力和自身应对能力,同时也要贯穿反倾销申诉的预警、应对和事后补救各个环节。经过分析,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应由以下模块组成:一是针对反倾销因素的收集、分析和会计监控模块。这一模块的功能就是对国外各产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进行监控,确定各个产业的倾销风险程度,进而制定相应的预警措施。企业除了要分析自身的会计信息外,还要收集国外市场的信息。如国内外市场行情的信息、进出口总额、相关产品的价格、数量以及外国政府宏观政策方面的信息等。在这一模块中,出口企业应该定期向政府和行业协会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基本状况,做到知己知彼,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企业也可以迅速做出反应。当然,企业在收集国外信息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信息进行整理,包括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经营管理等资料。二是对反倾销指控是否出现的判断和预测模块。在收集到相应的资料时,企业应根据资料和自身状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害企业经济利益的反倾销指控发出警报,企业可以据此提前做好准备,防患于未然。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设置预警级别,通过对国外行业和企业以及各种政策的分析,设置对国外企业和行业的监控级别。这样,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级别的反倾销监控和防范级别,可以采取与此相对应的预警措施。在这个模块中,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对企业大力支持,毕竟对国外如此庞大的数据库收集和分析判断不是单个企业的能力所能达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