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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的思考(2)

时间:2015-09-16 08:48 点击:
1.财政部门:单位:行政处罚;责任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会计最重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证监会: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受害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诉讼的认定权。责任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1.财政部门:单位:行政处罚;责任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会计最重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证监会: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受害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诉讼的认定权。责任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3.法院:目前为有限介入,只受理经过证监会正式认定受害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诉讼。其执法职能急需加强。
  会计监管体系四:行业自律组织待建立和完善:(为会计人员)服务、监督;向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反映会计工作中问题,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指导、培训等。
  会计监管体系五:自我监督
  1.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
  2.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等。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机构,监督财务报告、保证审计质量、评价内部控制。
  4.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及其有关部门(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委托,或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监会)委托,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5.财务会计部门:对本单位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6.内部审计机构:相对于财务会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1.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违纪、违法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民事索赔制度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
  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必然涉及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及诸多人员,对责任人的界定还需进一步明确。目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打击力度明显偏弱。对单位处罚最低三千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对责任罚金最低二千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最高刑事处罚只有3年。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
  在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我国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虽然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因此,当前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
  2.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其繁重的工作使其难以真正切实做到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成立会计人员行业自律性组织,如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将原属财政部门的部分职交由行业自律性组织来实施,更为有效。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更易贴近会计人员,更能发挥其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中介作用,便于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会计人员发自内心的呼声,真正能够支持、帮助会计人员,解决会计人员的实际困难,使会计人员真正有“家”可依。
  3.企业自我监督体系不完善。应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只有不断采取措施来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才能有效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使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远远超过造假收益,从而推动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使真实、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成为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重树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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