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民搬迁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移民搬迁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主要是出现在村干部在协助乡及政府收交移民搬迁安置房的自筹资金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挪用公款罪。村干部利用自己协助乡政府收交移民搬迁过程中移民安置房自筹款的职务便利,将收交上来的移民安置房自筹资金挪用,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上交给乡镇府,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存在众多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涉嫌侵占国家对移民安置房的补助资金,涉嫌构成贪污罪。
(二)受贿罪。在上报移民安置房的过程中,有些村民为了分到移民安置房,就找到当地村干部,给村干部以钱物,作为村干部给自己上报移民安置房的好处费、辛苦费,这样这些村干部就涉嫌构成受贿罪。
二、移民搬迁过程中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对于生态移民搬迁过程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触犯刑法,构成职务类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具体分析一下:
(一)移民政策缺乏灵活性。由于在移民搬迁工作开始之前,已经将搬迁移民的户口冻结,使得人口众多的家庭不能分户。虽然该项规定一方面杜绝了搬迁户利用分户多报移民安置房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也对那些确实家庭人口众多的群众想多报移民安置房提供了理由。村干部就利用自己亲属的名义多报移民安置房,群众给村干部回扣,让村干部给自己多谋取移民安置房。这就是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犯罪的原始理由,这主要也是移民政策缺乏灵活性造成的。若在移民搬迁过程中,政府等相关部门考虑到村干部或者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形成分配移民安置房的辅助政策,那么村干部在移民搬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可能会减少。
(二)村干部待遇低,自身素质不高。村干部的待遇一般都较低,另外,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年龄偏大,在公诉部门办理的干部利用职务的贪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都是小学或者初中文化,他们对自身的工作性质认识不清,缺乏对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管理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并没有将收上来的搬迁户安置房自筹资金按时上交给乡政府,这就为村干部利用收交上来的资金挪作他用提供了便利。这说明在村干部收交移民安置房自筹资金的过程中,乡级政府的管理是不到位的。另外,对村干部收交安置房自筹资金的行为,各方面监督也是不到位,甚至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村干部在移民安置房自筹资金收交过程中权力比较集中,这就为村干部滋生不合理的想法提供了便利。
三、移民搬迁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村干部作为最基层的干部,他们密切联系着群众,在协助政府搞好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在政府组织移民搬迁的过程中,村干部在协助政府搞好该项工作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为此,为了更好的预防在移民搬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发生,这里作了一下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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