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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之再探讨(2)

时间:2013-08-02 09:44 点击:
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还是对其 教育 惩罚,都应当根据 现代 社会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因应而动。 二、严格规定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相
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还是对其教育惩罚,都应当根据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因应而动。

  二、严格规定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相比,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的惩罚性判决。虽然令他们接受了同态复仇和再次步入社会前的监所教育。但是从被逮捕的一刻起,他们就开始远离家庭、朋友、学校、公益组织,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极可能受到更大的扭曲,其未来的身心健康、行为、教育再难得到更好的呵护。而且未成年人被羁押后所受的交叉污染、坏习性的感染、犯罪团伙再生也极为容易。所以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确实应当谨慎,在严格审查后,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

  三、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逮捕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恶性有关
  在实践办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人身侵害性严重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会参考是否触犯以上犯罪作为适用条件予以继续羁押。
  (二)是否适用逮捕条件与在校与否,校方的态度有紧密的关联
  在校的学生通常会比松散的社会人员受到更少的污染,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观恶心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也具有更高的可挽救程度。如果其所在学校愿意让未成年人继续就读,做好教育以及监管的义务,创造出良好的取保候审条件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条件之一。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是否在本地,家庭是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合格的监护人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重要参考
  逮捕的羁押程序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其最大的功能便是保证逮捕后,保障继续侦查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所以有监管的条件对于否定继续羁押非常关键,通常在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时,会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的情况,其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正当职业,是否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是否有保证未成年人按规定到案、到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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