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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3)

时间:2015-12-17 15:28 点击:
2.中国环境侵害制度的完善 环境侵权制度的遗传与变异规律,使我们看到了环境侵害制度的演进规律:从传统侵权制度经过突变发展成为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的特殊侵权到侵权法与环境法的基因组合形成环境侵害救济制度,是通

  2.中国环境侵害制度的完善

  环境侵权制度的遗传与变异规律,使我们看到了环境侵害制度的演进规律:从传统侵权制度经过突变发展成为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的特殊侵权到侵权法与环境法的基因组合形成环境侵害救济制度,是通过民法、环境法、诉讼法的共同发展来完成的。因此,中国环境侵害制度的完善,远非一部侵权责任法所能独立完成。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到环境侵害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必须妥帖地解决好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否则,将对以后的环境侵害立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综观我国现行民法、环境法、诉讼法的规定,明显的问题是不能融合不同利益诉求以及调整方式分散而导致的立法不系统、救济途径不全、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新思维与新突破。

  (1)在正确理解环境侵害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环境立法、侵权立法、诉讼立法以及环境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发现环境侵害在中国的特点及发展规律,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环境侵害立法规划。纵观中国已经有了30年的环境立法及司法实践,我认为,中国环境侵害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单行法,建立环境侵害责任及其救济方式的原则性规范,明确环境侵害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专门《环境侵害救济法》,明确环境侵害的法律责任和基本救济途径和程序;完善《侵权责任法》,对可归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环境侵害加以明确规定。

  (2)针对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尽可能地进行修改完善。

  我国《物权法》已在“相邻关系”及“用益物权”制度中明确了个人环境权益。《侵权责任法》应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环境侵害救济。它至少可以解决如下问题:在总则中,对环境侵害责任的一般原则做出规定,明确环境侵害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式;在共同侵权中,应将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行为加以专门规定,结合总则,明确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判断责任的标准,以解决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环境侵权一节,应将可能造成个人权益受害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进行适当列举,明确规定环境侵权主体的范围、损害后果形式、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等;同时,应规定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以及免责条件,明确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限制,将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延长至50年,等等。

  (3)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在与《侵权责任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环境侵害责任及纠纷处理机制进行完整的规定。具体应包括:环境侵害责任承担及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环境侵害的具体形式以及认定标准;环境侵害责任的具体形式;专门环境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环境纠纷替代机制;环境侵害社会救济形式等等。这里特别需要指出几点:一是环境侵害的致害主体应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环境侵害中,政府决策行为所引发的环境损害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责任追究,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二是建立专门环境诉讼制度,打破传统三大诉讼之间的隔离,解决尤其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三是高度重视环境侵害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将无法运行。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明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3]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第2版),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李艳芳:《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焦美华译,张新宝校,台北:元照出版社,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

  [9]尤明青:《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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