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不少人持“北七南三”分水公平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是编写《晋祠志》的刘大鹏。他认为,受南低北高两河地势差异影响,“夫北渎之水虽云七分,而地势轩昂,其实不过南渎之三分;南渎虽云三分,而地势低洼,且有伏泉,其实足抗北渎之七分,称物平施,分水意也”,“南三北七”的分水制度,实际上是公平分水。但在清代摊派河工经费时,也按“南三北七”,北渠所摊经费过多,显系不公。受其影响,这一观点得到研究者的支持。如果详加考察,我们会发现,虽然北河和南河各自灌溉面积相差不大,考虑到地势差异影响,北河所分之水还是要比南河多。据《晋祠志》,小站营按水程灌田,常有多余之水,为排泻宽裕之水,修建了专用的退水渠,因为田壤相接,退水渠正好把同属晋府屯庄的小站营、东庄营连接起来,这样,位于中河的东庄营也能沾其余润,北河之水部分其实为中河所用。一方面说明北河所分水量较大,水量有余,另一方面说明晋府可在北河、中河不同渠系的王庄间调配多余之水。同处北河的宁化府古城营也用水充裕。此外,明代北河渠甲为南河渠甲所顶,北河部分之水为南河所用,甚至出现买卖情形,诚然有王府侵夺、渠甲舞弊等因素,但侧面也反映了北河之水量还是相对较多。因此,“北七南三”的用水分配并不公平,在王府屯庄较集中的北河,显然占据了晋水较多水量,在新建的水利秩序中确立了特权和优势地位。 王府屯庄不仅在水量分配占据了较多水量,在轮水日程中还占据优先权。在晋水北河,具体的轮水日程是,每年三月初一日,先浇灌晋府小站营、五府营田地一日,小站营、小站、五府营、马圈屯等王府田达五十余顷。初二日浇溉宁化府古城营之地二日,至初三日用水毕,所溉田地有五十顷。初四日方浇本县民之花塔等村地三日,至六日毕。初七日又开始灌溉晋府地,轮流如前,周而复始,俗称“军三民三”,各轮三日。 据碑刻所载,“军三民三”轮流浇地系属旧规,且遵行已久。晋府王庄建立较早,所以在明初就可能已经和民间分水溉田了,但最初未必是“军三民三”的用水分配制度,因为那时,宁化王府还没有在古城营等处设立王庄。联系上述宁化王奏讨太原县古城等地的史实,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军三民三”的用水制度的形成,最早也是在宣德十年(1435年)皇帝准赐宁化王奏乞古城等处田地之时,因为分水轮溉制度应该在王庄土地赐予之后。 不仅王府与民田存在用水竞争,就是晋王、宁化王庄田之间也有突出的用水矛盾。随着宁化王庄田的建立,势必又要扰动晋王与民间已经形成的用水秩序,再次要求重新分配用水,最终形成晋府一日、宁化府二日,二府合计三日,形成相对于“民三”的“军三”的轮水日程。根据我们的理解,晋王与宁化王庄田的用水矛盾可能一直存在,前述万历年间晋王与宁化王所争之地就是晋水所溉古城等地,面积达五十顷。清代乡绅刘大鹏对晋水考察后指出,“古城营水程之多,为北河之最”。晋府用水日程一天,而宁化府则达二日,仅从日程来看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以往论者对“军三民三”的解读,多关注王府和民间的水量分配、轮水日程,比较忽略王府之间的水利冲突和用水次序形成的过程,较少注意王府之间的水利冲突在地方水利社会秩序建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军三”内部的晋府一日、宁化府二日的轮水制度及形成过程,“军三民三”不仅是王府、民间的用水边界的划分,同时也是王府之间用水边界的划分,它说明晋水水利不仅存在王府与民间的矛盾,也存在王府与王府的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影响晋水水利秩序建立的重要因素。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代北河轮水日程、渠甲制度较为完备,而在同样建有王庄的中河以及陆堡河、南河却没有建立同样的制度,因为,北河集中了晋府、宁化府两个王府的屯庄。 相较民间,王府屯庄不仅在水量分配、灌溉次序上获得优势地位,它还利用权势侵夺当地民间水利,继续扩大了用水权益。起初,晋水北河王府与民间浇地各轮三日,俱为昼夜相继。至弘治年间(1465—1487年),北渠渠长张弘秀因遭人命将民间夜水投献与晋府,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近80年的时间里民地只获得日间用水权,三日夜水全无,以至水量减少不能遍及下游的金胜、董茹等村,金胜、董茹等村庄从此就丧失了北河水利。此外,北渠原设水甲二十二人,内有县南十二人,县北十人,其县北水甲因见用水艰难,陆续将八程水甲卖与县南水甲,止存二程,北渠水利愈少。北渠民间水利转移到南渠,其实就是晋王、宁化王庄田对北渠水利不断侵夺的体现。 当然,王府侵夺水利之外,水甲擅权,将公共之水私自投献王府、任意行私卖水有关。在王府侵夺、渠甲擅权之下,北渠水利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据载,“卖水者惟彼得卖之,从此遂有无水之田,买水者惟彼得用之,从此遂有无地之水,膏泽已沃于连畛,涓滴未沾于邻区,至使尺陇有饶瘠之殊,一岁有丰凶之异。彼方恃家族强梁,徒党众盛,思与争讼。则家计窘迫,徭赋莫供,饮恨吞声,迄于死徒而已。管水玩法,遗害如此,则用水者亦皆蔑视成规,恃力逞才,侵霸水利,妨害孤贫,健讼连年。” 王府对水利的侵夺,导致北渠水利秩序严重紊乱,破坏了地方社会秩序,引发王府与民间的水利讼案。面对王府强势,夹处王府、民间之间的官府,在水利讼案处理过程中,极难撼动王府的利益。姑且不论王府已经占有的水利优势,就是后来民间私自投献的三日夜水属于违法,应当将其归还民间。然而,官府的仲裁最后却以“岁久人没,似难辄议,并王府地亩分日自浇,似难干预”为辞,未能把三日夜水追还民间。地方官员所能调整的是“著令北渠渠长张镇,督同水甲崔永现二十二名改过从新,恪遵明宪,将北渠该浇地亩,亩亩相连,均分为二十二节,明立疆界,大约每地十亩,出夫三名,每夫三十名统以水甲一名,是为一程,凡一名该浇地只在一节之中,不得越过数亩数里,乱跨别节之内。每遇浇水,挨次密排,自上而下,如浇尽上程地亩,方浇下程,不许甲地之内有乙之水,乙地之内有甲之水,以致乍近乍远,过延时日,或前或后,开启争端。俟县南水甲十程浇遍,然后放水一程与县北水甲浇灌,周而复始,永为定规,管水者勿得取赂循私,用水者不得买水自便,惟有地者即有水,无地者则不得用,有水者即出夫,无夫者则不许用。”由此可见,王府与民间的水利有严格的界限,王府仍旧维持“军三民三”以及后来民间投献所获的三日夜水灌溉用水权益,政府官员、民间均无力触动其利益。政府只能在王府水利边界之外,尽可能地恢复、维持民间水利秩序。诚如刘大鹏所言,“晋府者晋恭王府,宁化府者宁化王府,俱在太原府,其封田亩则在各州县。田属王府,则佃户必恃势以逞强,渠甲献水于王府,作卖水渔利之张本耳。水原农家公共之物,非渠甲之所能私,渠甲卖水必有恃无恐者,恃王府势遂公然作弊,幸有贤臣以除之,不然民害欲酷矣。” 王府以投献方式所获之水利,遭到民间反抗,并要求王府归还民间。万历十五年(1587年),北河下游金胜村村民柳桐凤,状告至太原府,要求晋王府归还三日夜水。据称,金胜村原有旧迹使水渠堰一道,及志书碑文所载“军三民三”旧例,“军三民三”皆为昼夜有水,水利广普县南至县北,金胜、董茹村俱得溉灌其地。至弘治年间,渠长张弘秀将民三日夜水献于晋府,民间只得昼水,其夜水全无,水利微细不能偏及金胜、董茹等村。近来又连年亢旱不雨,无法灌溉,因此告争王府所占三日夜水。 王府屯庄的军校、管庄人役等,凭借王府的威权,在水利中不仅上下其手,巧取豪夺,而且充当地方水利恶霸的保护伞,逐渐取得了水利控制权。北渠世袭渠长张相、王朝彦以及在官张孝等就投托王府水站营军校周密、周天恩等,不遵用水制度,相互勾结,霸强用水。他们每年向沿渠各村敛银一百一十余两,还有春秋“折乾酒席银”八两,搜括而来的钱银由这些人中饱私囊。 在王府军校、官庄等人和当地水霸的压迫下,代表金胜村水利的水甲已经由他人顶使,不能沾及水利,田苗虽然枯旱,还要遭受和水地一样的苛敛,以至累民逃窜。 面对王府与民间的水利之争,官府也颇是为难,多方考虑后准备了一套折衷的方案。因为,柳桐凤所在之金胜村位于北渠下游,若从南渠民间昼水划分给金胜村,恐水有限,引起南、北渠之间的矛盾。若将献与晋府夜水掣与金胜,又恐晋府相延已久,难与纷更。所以,拟定将初一日至初六日使水一轮,周而复始之制,改为七日一轮。于初一日至初三日止,昼夜之水是晋府等府军校所使,初四日至初六日,是县南民间所使,其此三日夜水仍归晋府军校所使。第七日方令县北罗城、棘针窝、城北、金胜村,以至董茹村止使水,此日夜水亦仍归于晋府军校所使。这样王府与民间皆得便宜,县南县北之村可以遍及,情法兼尽,水利均沾。 官府调整水利分配的方案显然已经考虑到王府特权,并没有要求王府归还民间投献的三日夜水,但官府的水程调整计划还是遭到王府的坚决反对。晋府移文太原府“查照旧例议行,民有不均,只宜在百姓中调停,不可以王府应轮之水以便百姓,如有官校不遵旧规霸占者,申夺速报。” 宁化王府的立场与晋王府一致,认为王府屯庄自与小民不同,不可违反旧例,仍然遵照旧规,六日一轮,周而复始,金胜村柳桐凤等不得分沾晋祠水利。 不论是官府和民间力量,都无法撼动王府的水利,王府屯庄和民间村庄的水利争夺,最终以王府的胜利而告终。面对民田用水紧张的情势,王府不愿分割自己的水利以益百姓,也不愿变更旧有的、不公平的用水分配制度、行水日程。官府最后也只能听从晋王旨令,“王府与民间分定日期轮流使水,相传年久,难以更变,应合照旧。”其他区域的研究显示,在明代,由于宗藩力量的介入,地方水利的矛盾和冲突更为复杂,和清代相比,明代地方官员的促裁能力要弱。 嘉靖、万历年间的两次讼案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金胜等村在弘治年间夜水投献之前,是享有北渠灌溉水利的,但随着王府对水利的侵夺和灌渠秩序的紊乱,金胜等村失去了北渠的水利。 明亡清兴,晋王府不复存在,随着政治格局的变化,晋水各村的命运开始发生了变化,晋水水利秩序又需要重建。王府消失了,屯庄土地以“更名田”的形式转化为民田,屯庄丧失了过去的特权,逐渐融入当地社会。在新的形势下,昔日王府屯庄所拥有的水利特权,势必要受到长期丧失水利的村庄的挑战,重建水利秩序势所难免。史料表明,北渠下游的金胜等村在顺治五年(1648年)重新获得自弘治年间丧失的水利。雍正七年(1729年),官府对晋祠水利进行了勘察,革除积弊,严定章程,北河水利秩序进行了调整。乾隆七年(1742年)碑刻显示,北河水利的水程遵照“军三民三”的分程,以六昼夜轮流使水,所载用水村庄已经发生了变化。所谓 “军三”,是浇灌小站、古城等营屯地,所谓“民三”则灌溉花塔、古城、金胜、董茹等村民田。 可见,明代弘治年间北渠金胜等村被王府侵夺的三日夜水,失而复得。但是依然沿用“军三民三”的旧规,说明用水制度仅仅达到明代嘉靖、万历年间王府与民间讼案所提出的要求,并未能从根本上打破王府屯庄先前据有的水利优势,只能说在改朝易代之后,明代原来的王府屯庄在水利权益上对民间村庄有所退让。 下游村庄在重新纳入北河灌溉系统后,仍然存在用水紧张的局面。从明代至清代,金胜等村所争之水利,限于每年三月初一至八月初一日之水,时限之外并未争执。三月初一日之前(春水)、八月初一日之后(秋水),北河水利除小站营稻田水无所用外,向系古城、花塔等村挨次轮灌,金胜、董茹二村从未分程使水,间有用水,也系花塔等村灌溉已毕,水无所用,然后才可分用,原无一定程期。乾隆四年(1739年),下游金胜村与上游花塔村因使用秋水发生讼案,当时官府判给金胜、董茹秋水二程,当时花塔等村以为是暂借,故而应允。乾隆六年(1741年),金胜等村又要使用秋水,遂与花塔等村互讼,花塔等村坚称春水、秋水之内向来没有金胜、董茹二村水利,不容使水。官府当时考虑,既然同在北渠使水,不许两村使用春秋之水也非情理,于是断定每年春水自惊蛰起,秋水自八月初二日起,六日一轮,挨至第三轮之第三、四两昼夜,分给金胜、董茹两村春水、秋水各两程。后来,两村又反复要求再各添春水秋水一程,并且要更改轮水日程,遭到官府拒绝。最后,考虑到金胜等村地多水少以及春秋时节农业耕作用水的特点,断定春水三程、秋水二程。 综观明清时期晋水北河水利的争端,在明代,随着王府屯庄的建立,王府力量直接嵌入当地社会,不仅以特权占有了当地一部分民间水利,而且籍由民间投献等方式侵夺了部分民间水利,导致旧有用水分配制度的重大改变。此外,王府军校、管庄人役等依恃王府权势,巧取豪夺,严重扰乱了用水管理秩序,王府水利边界扩大,民间水利边界受到压缩,虽然民间对王府拓展、侵噬水利边界进行了抗争,但官府对水利秩序的调整仅仅局限于民间水利的边界之内。 进入清代,王进民退、王强民弱的水利格局发生了变化。长期丧失水利的村庄对明代形成的用水制度发出了挑战,试图恢复旧有秩序,但王府屯庄已经落地生根,深深地嵌入当地社会,难以排斥在水利边界之外。民间水利的边界一度回归到最初王府与民间形成的用水格局,对此,过去的王庄虽然归还了侵夺的水利,甚至还做了一定程度的让步,然而未能根本改变用水边界。 2.榆次县洞涡水用水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