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发展和壮大农村水利合作组织 农村水利协会是在相应的末级渠系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农民用水户同意,由受益农户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农业灌溉、排水和管水工作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各协会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责任和义务。其宗旨是互助合作、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民主议事、平等协商、公开透明。作为农村水利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特征。 (1)农村水利协会在农村水利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大力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村水利协会建设,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地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建设和投资方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农村水利的需要。 (2)农村水利协会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从各地农村水利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村水利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一刀切”。②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水利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③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农村水利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④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村水利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⑤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农村水利作为准公共产品更多的是体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要在控制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3)农村水利协会的建设应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①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村水利协会。农村水利协会的组建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活动方式;②合理确定农村水利协会的管理区域。为便于用水合理调配,统一组织工程维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农村水利协会管理的灌溉边界,按水系、渠系并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以及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协会的规模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方便用水户之间互助、合作,力求低成本和高效率;③建章立制。要在对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的基础上,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会成员,制订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农村水利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应严格按章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真正选出有能力、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农民信得过的人。规章制度要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最后表决通过;四是农村水利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事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4.3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核心是要反映水价对水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农业是水消耗大户,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用水数量的多少与农业生产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在灌区推行了水价的调节机制,但水价变化仍然不能对水资源供需关系产生影响。为此,要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确定水资源总量的基础上,给用水户合理分配水资源总量,通过水价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要把水价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的主导作用确立为我国农村水利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对农业用水进行收费主要体现在水利工程的农田灌溉环节之中,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转,但对水资源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根本没有体现,同时过程不完整,水价过低,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没有任何约束作用,也不利于节水型社会的形成。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和分布严重不平衡的国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水价在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确立价格杠杆对水资源供需的调节作用:①要将水价贯到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产业等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之中。通过对不同用水主体用水行为进行收费在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补偿的基础上,规范用水行为;②提高社会节约用水的意识,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节约、集约用水,为节水型社会的形成创造条件;③要体现水价的灵活性。由于不同环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同,对商业性用水要实行浮动水价,体现水价对用水行为的约束,而对农业用水,在体现“谁使用,谁付费”原则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对农业用水的扶持和补贴政策,即水价的确定应以成本和基本用量为基础,对超额用水行为实行阶梯浮动水价制度;④要确立政府对水价制订的指导作用。虽然不同地区水资源总量存在差异,但区域水价差异会形成新的地区负担不公,同时水价应包括水资源税、水运行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对于在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形成的合理收益要让所有相关利益主体共同享有。 4.4加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着力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水利是农村的经济命脉,它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也是“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因为历史欠账原因,农村水利建设滞后成为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胡家浩等:我国农村水利管理现状与健康发展的思路及政策建议的明显短板,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已刻不容缓。 (1)积极争取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为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保障。进一步加大小型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投入力度,积极开辟农村水环境整治、农村水电增效减排改造等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渠道,研究探索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的投入机制。现有的各项农村水利投资渠道要长期稳定,并逐步增加。国家和地方各级计划、财政和信贷部门要根据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争取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中增加对节水灌溉、大型灌区改造等重要建设项目的投资。同时,抓紧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延长和完善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基金顺利延续,拓宽基金征收渠道。用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确保发挥效益;足额落实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解决农村水利协会、乡镇水利站、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单位、抗旱服务队等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经费困难问题,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 (2)用足、用好农机具购置补贴、节水灌溉贷款财政贴息和“一事一议”财政奖励等财政政策。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农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用好用足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将抗旱、节水灌溉机械设备纳入补贴;争取将农田水利机械列为通用性机械大类,扩大国家补贴农田水利建设机械的种类,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发展节水灌溉、提高农机化率。财政贴息政策方面,各地要认真研究并积极争取财政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引导作用。“一事一议”方面,强化“以奖代补”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逐年增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规模,逐步加大投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3)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农村水利改革发展的一年,各省、市、县要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随财政年支出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农林水专项资金和土地整理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大力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产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农村小型水利作为建设重点。各地要遵循“规划统筹、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共建”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多渠道增加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投入;要在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继续设立省级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投入,有计划分步骤支持各地农村小型水利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