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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

时间:2016-01-04 14:55 点击: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作为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农业风险的特征正在发生变化,农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增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也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作为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农业风险的特征正在发生变化,农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增大,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也日益显现。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要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必须防范巨灾风险,应该通过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并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途径,建立我国农业保险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关键词:农业保险;再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是世界公认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统计显示,近十年来,中国农业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全国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村人口受到灾害影响。自2004年以来,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规模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但面对巨大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只有在丰年、平年储备充足的资金才能应对赔付,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因此,农业保险更应当关注防范风险,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剧增,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日趋凸显。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有部分试验的省、区、市安排了诸如“大灾基金”的区域性风险基金,但与农业保险需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运作模式上都差距很大。既无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机制,这样无异于将风险都集中到各级地方政府身上,这正是目前各地实施农业保险的隐患所在。

  一、农业保险面临的新局面

  1.中央高度重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加大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着手研究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模式,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开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农业保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央的高度重视,既指明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绝好的政策机遇。

  2.农业风险的特征正在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加快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农业增长方式也逐渐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和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集约型的增长方式使农业风险更为集中,损失程度更大,所以农业生产的大力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也迫切需要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紧迫性

  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急速扩大,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千万户次,为农民提供的风险保障近2400亿元人民币,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73.7亿元,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37亿元,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然而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不断凸现,巨灾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农业保险相关立法的缺位,逐渐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构成影响。因此,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低,这反映出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1.巨灾凸显农村保障“缺口”

  目前,我国对巨灾造成农业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主要包括财政补偿、保险补偿、社会捐助和国际支援四种,其中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但这种机制有明显的局限,既耗费了政府大量的财力,影响了财政收支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全局经济部署,还使得我国国民的防灾保险意识薄弱,总认为补偿自然灾害的巨灾损失是政府部门的事。同时,保险行业对灾害的保障能力更显得十分不足。据民政部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但巨灾保险赔付却微乎其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16.5亿元巨额经济损失,保险业支付保险赔付55亿元,对于纯农业的赔付不到总赔付额的4%。又如2009年初,我国十多个省份遭遇了5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但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也只有区区2.4万元。保险赔付明显不足,尤其在灾害波及到的广大农村地区,不利于灾后重建和保障灾区百姓的生活。

  2.传统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的局限性

  我国保险公司只对巨灾中的洪水做附加特约险承保,地震、干旱等巨灾皆属于不保责任。这样当发生巨灾风险时,一般的保险是不能将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从而导致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贸然进入巨灾风险这个市场。另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再保险业务通常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目前的情况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样面临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鉴于赔付风险太大,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缩其巨灾再保险业务,一些国际再保险商近年纷纷退出我国农险业务的分保。而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分保能力有限、市场主体单一、市场规模极小,只占全球再保险市场的0.1%,以现有的承保能力来看,很难独立承担此重任。同时,国内再保险市场还没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紧密的联合,这也造成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应付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巨灾风险的分保能力有限。

  3.巨灾造成的破坏性足以令保险公司退缩

  据统计,2008年中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9784.1亿元。因此,巨灾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客观上,迫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性承保保险标的,规避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营效益,从而形成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和“断档”。

  4.农业保险覆盖面狭窄,不能满足分散农业巨灾的保险需求

  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狭窄,承保各类农作物的面积仍然与当前农业生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比如2009年春发生旱灾,特别是北方的冬小麦种植区受灾严重,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集中在夏秋作物,对越冬作物的承保面积不大,因此此次旱情发生,只有较少地区能够获得相应的农业保险补偿。又如湖南省曾出现1300万亩油菜因大雪覆盖而绝收,因未投保任何保险产品,农户无法获得任何保险补偿。这里除农村地区投保意识不强的原因以外,客观存在着现有农业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险产品开发不到位、未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现实需求等问题。

  5.制度性安排欠缺法律法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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