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问题成为了宏观金融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就一些影子银行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细致探讨。本文认为:从广义上看,影子银行应当包括所有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我国的影子银行与西方存在两个方面的重要差异,即融资模式上的差异和风险特征上的差异;影子银行的发展速度较快,但规模仍然较小,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影子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抑制带来的一些问题,但也导致了一些新问题的产生;对影子银行应当采用疏堵结合而非以堵为主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影子银行 发展状况 利益 弊端 监管 对策 金融危机之后,影子银行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影子银行似乎成为了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罪魁祸首之一。但显然,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到底什么是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如何?影子银行的出现到底是利还是弊?在监管层面上,我们又应当如何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理清这些问题,不仅将有利于我们制定有效的监管政策,也将有利于我们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升经济效率。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细致的探讨。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 影子银行的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麦考利在2007年将影子银行界定为“所有存在杠杆融资的非银行投资方式、工具和结构”。此后,许多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都给出了自己对影子银行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年发布的报告提出了两个定义:广义定义认为,影子银行是“任何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狭义定义认为,影子银行是那些“常规银行体系之外,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特别是包括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引发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一定程度杠杆累积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不监督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显然,该定义偏向于狭义的定义,且以是否受到监管来区分是否是影子银行业务。通过有无监管来界定是否是影子银行既不利于跨国的比较,也不利于跨时的分析。因此,我们将采用广义的定义,即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所有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 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存在两个方面的显著差异:一是融资模式上的差异。西方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充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信用中介。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在银行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业务创新。二是风险特征上的差异。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法》,结束了分业经营的发展模式。影子银行的最终目标变成在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每一个角落,对资本以最节约的方式进行应用。因此,风险会在系统范围内传染,并形成系统性风险。而我国由于分业经营的要求,银行不能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关联还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影子银行的风险还不能完全传染至商业银行,难以形成系统性风险。
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马宁(2013)的估算:2012年,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比增长35%,约为24万亿元,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27%;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比约增长30%,约为31万亿元,约占企业融资总量的29%。在和商业银行的规模对比上,美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商业银行的规模大体一致,而中国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仅约占全社会信贷规模的26%左右。即便是和东南亚国家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占社会信贷规模的比重40%相比,我国的这一比例仍属偏低。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影子银行在规模上的特征:尽管我国影子银行的增长速度较快,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